[讨论] 关于罢免不得宣传 我的一点看法

楼主: kazafso (HENRY)   2015-02-15 10:10:21
以下是在奇摩留言看到的,说到心坎里
首都市长,带头违法,还可以振振有词,还可以自圆其说。以后市民遇到不喜欢的法律,
也可以依同样的理由违法? 罢免投票不能进行宣传,有特定原由。如果赞成罢免的人士
宣传被罢免人的缺失,那么为了公平起见,被罢免人也要宣传自己的成绩和答复负面宣传
的攻击。但是罢免不是选举,被罢免人不能开个宣传车到处跑,被罢免人无从答辩,无法
自卫,那么这种抹黑式的罢免对被罢免者非常不利。所以,为了公平,赞成罢免的人士
不能对罢免者进行负面宣传。柯P,不懂立法原意,却肆意依个人好恶带头违法,
首都市长带头违法,违法还振振有词。
绿军总说不能宣传不合理 那单方面的抹黑合理?
只想攻击对手,对手却无法答辩,这样根本就不公平
还有柯P口口声声说中华民国法律没有尊严,自己有遵守法律吗?
脸书藏头诗、路过制造版面,这样还算没宣传?
跟某人骂18趴,18趴却领得很爽有何两样?
都用按电铃来扰民了 结果投票率还是很低
自己想想原因吧 不要只会怪东怪西
你们的理念只有少数人认同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5-02-15 10:12:00
千错万错,永远是在野党的错国民党永远没错
作者: XZXie (微软新注音败坏国文水平)   2015-02-15 10:12:00
恶法不需要遵守 我说它是恶法就是恶法 去穿裤子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17:00
德州哥总算承认柯屁是DPP的一员了。说好的白色力量呢?
作者: gerund (动名词)   2015-02-15 10:17:00
柯文哲毫无法律素养会带给台北市灾难
作者: MrTexas (德州家康)   2015-02-15 10:18:00
柯市长仅是在野大联盟,并非民进党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18:00
我有点好奇耶 说X月Q日是某某人的罢免投票,这样算是攻击他人吗? 那条法律可是连这样的叙述都禁止喔~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19:00
柯皇现在越来越膨胀自己了。
作者: gerund (动名词)   2015-02-15 10:19:00
恶法亦法 无法修改之前就是得遵守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20:00
那就是个人观点不同了。割阑尾那群人和柯文哲大概都是属于恶法非法的类型吧。
作者: gerund (动名词)   2015-02-15 10:20:00
一开始还有点道理、后来就沦落卑劣的斗争了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1:00
明褒暗贬的你要怎么判断是不是攻击?所以直接禁止宣传才能减少钻漏洞的机会。台湾人太喜欢钻漏洞了。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22:00
怎么判断是不是攻击? 觉得被攻击那么可以交由法官去认定阿给你赚钱的机会耶 何乐而不为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4:00
所以有一千件文宣攻击案你就要告一千次?拜托,选举和罢免是不同的。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25:00
自己可以选择要不要告阿~~~ 有人强迫你每件都要告下去喔?呵呵 稍微懂得变通一下啦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7:00
被罢免人和被选举人是不同性质的,一个被动一个主动,既然是被动被罢免,罢免动作的阻绝非法成本就不该落到被罢免者的身上。这很难理解?
作者: gerund (动名词)   2015-02-15 10:28:00
割阑尾那群蠢货光是刻意宣传”不得宣传罢免”就达到宣传目的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29:00
不要自己想要的政治动作搞不成就要别人变通啦,法律不是只专为某一边政治立场的人而设的。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29:00
呵 你到底在说啥阿 一个人如果觉得自己被他人侵犯了 如果他想要对方为此负责 首先就要担负起控诉对方的成本阿 呵如果不需担负成本 我是不是可以无限去告任何我觉得侵犯我的人啊? 反正零成本嘛~~你说的不得宣传罢免本身就是在宣传罢免了 只看中选会要不要抓罢了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2:00
被侵犯跟被罢免是两回事。今天是整个发起这个可能造成侵犯的[活动]根本就是其他人发起的,把这些人的违法成本丢给被罢免人去承担,根本就错误。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33:00
被侵犯跟被罢免本来就是两回事阿~ 现在不是在讨论因为罢免而衍生的个人攻击事件嘛~~~ 不要乱偷渡概念好嘛 呵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5:00
你搞清楚侵犯和罢免的分别我再来洗你的脸。侵犯就是法律所不容的,罢免是法律上有条件允许的。两者相提并论?矮额,这观念吓死人了。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35:00
不要因为被洗脸了就崩溃好嘛欸欸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6:00
你真的知道你在说什么吗?!你现在的说法等于要求不立法禁止侵犯,反正我侵犯之后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37:00
施主~~~这问题你应该问你自己~~~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7:00
他就会来告我嘛~~干嘛用法律禁止侵犯他人呢??这种视潜在被害人的人权于无物的人,台湾还真的不少。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38:00
神逻辑耶 真不愧是claudelin 没有辜负我对你的预想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39:00
现在你和小屁政客们的想法就是这样啊,能挡我的都修掉今天只要是我不能过的门槛,就是太高。我干了要被抓去关的事,就是热血和阻却政府的违法。 XD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40:00
欸欸不是在讨论不得宣传这条嘛~~~什么时候又跳到门槛啦~~~?不愧是神逻辑claudelin 没有辜负大家的期待真乃神逻辑一哥也~~~~
作者: claudelin (小唐)   2015-02-15 10:41:00
我倒是希望大家多看这一篇的推文,下限没有极限。
作者: jarr (捷尔)   2015-02-15 10:42:00
你快去呼朋引伴来看阿 快去快去~~~我相信你的愉快伙伴们很多的 加油哟~
作者: suesue (一粒头十粒大)   2015-02-15 11:43:00
柯皇真以为自己是皇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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