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经济部解释文
经济部针对‘董监酬劳’以及‘车马费’部分,曾依63/8/5商20211号函释‘代表人当选为公司董监事者,
其董监酬劳金应作为法人股东之收益,至车马费则作为代表人个人之收入’:本案经准司法行政部63/7/20
台(63)函参6303号函略以:“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得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但须指
定自然人代表行使职务,亦得由其代表被推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公司法第27条定有明文,是
政府或法人为公司股东时,无论系政府或法人本身被推定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而由其指定之自
然人代表行使职务,抑其代表被推定为执行业务股东或当选为董事或监察人,
该代表人与政府或法人间实属民法上之委任关系,
依民法第541条第1项规定受任人因处理委任事务所收取之金钱物品及孳息,应交付于委任人,
因此公司支付于董监事之酬劳金,应归为股东之政府或法人所有,
至于车马费系供实际需要之费用,由其代表人支领尚无不当”本部同意上开意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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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酬劳不是应该归于市府所有
车马费是开会的支出
那每月10万应该属于酬劳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