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violing613 (house..my pet......)》之铭言:
: 如有误请指正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20024&FLNO=4
: 器官移植条例
: 第 4 条
: 医师自尸体摘取器官施行移植手术,必须在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
: 病人死亡后为之。
: 前项死亡以脑死判定者,应依中央卫生主管机关规定之程序为之。
: =>所以台湾目前应该只有脑死可以经程序判定为死者没错吧
no,器官捐赠者经其诊治医师判定病人死亡后为之。
: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416502236.A.E86.html
: 对面很夯的柳医师打脸文,其中有段未上色
: "柯P他们研究里这些器官捐赠者就符合这样的条件,但是这些濒死病人作为捐赠者,
: 是没有像脑死病患有成文法规作为保障的,所以在确定病人濒死一直到完成各种知情同意
: 及法律程序,这个过程会花上很多时间。"
: =>所以只有脑死病患可以作为合法捐赠者是吧
同上,no。
[恕删]
: 一部分的人是心跳停止,但并没有死亡,可是若心跳停止5分钟后 ,那一定是死亡,
: 因此时脑部没有新鲜的血液,就是脑死,而为什么不能稍微等一等,等心跳停止5分钟后
: 再做
: (器捐手术),那一定就是脑死了。
拔维生系统->心跳停止->医生认定死亡->开始打药接ECMO->等检察官来完成法定死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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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心脏外科教授陈益祥:“停了呼吸器以后,心跳停止,才开始给药,所以你说给药是
死后给,还是死前,当然是死后才给,叶克膜也是死后才开始跑。”
http://n.yam.com/ebcnews/society/20141121/20141121699652.html
当然你可以说上面医师认定的死亡时间点有争议,
因为没有像杨部长讲等个5分钟让病患死透(?),顺便留两颗不太能捐的肾脏,
只要任何“加速病患死到彻底”的行为都是违法。
不过请别忘记,在同样的逻辑下,签下器捐卡同意移除维生系统的家属,
也是在“加速病患死到彻底”,因为移除维生系统后,这些病患已经注定会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