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goo.gl/Tmzgpb
赖中强
请海陆高官先救柯震东吧
柯震东在中国被捕,音讯全无,柯的父母及经纪人至今并未接获通知。
请陆委会与海基会高官们,救人为先,不要光忙着内斗。
根据2012年8月9日八次江陈会所商定之“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中方承诺“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
方投资人及相关人员,自限制人身自由时起 24 小时内通知。
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联系机制,
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缩短通报的时间”,过
去经验,中方并未切实落实此一约定。陆委会与海基会官员,应循联系
管道向中方表达对柯震东人身自由与安全的关切,而司法互助协议的主
管机关法务部国际与两岸司法互助司更应要求中方立即回复通报。
此外,柯震东被捕事件,也是对中国刑事诉讼法有效性的检验。2013年
1月1日生效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
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这个“
人”,并不区分本国人、外国人、台港澳,柯震东被捕后柯的经纪人与
家人迟未获得中国公安的通知,不禁让人对此次修法的有效性产生高度
怀疑。
==============================================================
臭蛆到底是眼睛有问题,还是中文不懂啊?
赖中雄在非死不可只提到“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人家提了三个:
1.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
3.中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1.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http://goo.gl/9tzWKf
(以下简称:两岸投保协议)
第三条 投资待遇
二、双方应加强投资人及相关人员在投资中的人身自由与安全
保障,依各自规定的时限履行与人身自由相关的通知义务
,完善既有通报机制。
而这投保协议中的通知义务怎么来的?!
“海峡两岸投资保障和促进协议”人身自由与安全保障共识
http://goo.gl/tyjJOc
是基于“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这个协议来的。
双方将依据各自规定,对另一方投资人及相关人员,自限制
人身自由时起 24 小时内通知。
同时依据“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建立的
联系机制,及时通报对方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并且应尽量
缩短通报的时间。
2.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http://goo.gl/hhwKaK
第三章 司法互助
十二、人道探视
双方同意及时通报对方人员被限制人身自由、非病死或可疑为
非病死等重要讯息,并依己方规定为家属探视提供便利。
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及时通报,是被限制人身自由就要及时通报,可没
说行政拘留不用通报,刑事拘留才需要通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http://goo.gl/RFnSzC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
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
留人的家属。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为何赖律师要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3条?就是因为“两
岸投保协议”提到“要依各自规定的时限履行与人身自由相关的通知
义务”,对岸自己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要在24小时内,通知被
拘留人的家属。
总结:
原本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对于“对方人员”
被限制人身自由,是同意及时通知对方的。
后来签的“两岸投保协议”,两岸双方有共识在“海峡两岸共同打击
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的基础上,再完善这个通报机制,且订出个时
间(24小时内),时间内就要通知。(共识连结:http://goo.gl/tyjJOc)
赖律师针对这两个两岸所签订的协议中,有关“保障人身自由的通报
机制”的来龙去脉来谈,甚至把对岸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定找出来。
一些臭蛆不懂自己支持马囧签的两岸协议,也就算了,但是连赖律师
有提到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两岸投保协
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却只看到“两岸投保协议”
,然后开始脑补“两岸投保协议”只是在保障投资人,就算不信赖律
师,也看一下马囧陆委会发言人的说法嘛(http://goo.gl/BvhAhC)!!
臭蛆自己看不懂的协议也在支持,那还是算了,但连中文都看不懂,
还跑出来丢人现眼,那就是你的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