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看了一下,总觉得有些地方很怪,以下是我觉得怪异的地方:
原文在讲消防局的疏散问题时,讲的是“瓦斯外漏”情形下的处理程序,
整个辩护市政府处理程序不当的说词也奠基在这上面。但是在当时消防单
位的动作来看,他们已经辨识出这不是瓦斯或天然气等气体,所以才会再
作鉴定,在爆炸前五分钟不到时才鉴定出丙稀。
这时问题就来了,这时候怎么会是以“瓦斯外漏”的程序来处理,而不是
以“不明气体外漏”的方式来对待处理?如果那是某种会致癌之类的化学
气体,要民众留在家里不离开不会是好的处理方式吧?就算是要民众留在
家里,应该也得要求民众紧闭门窗之类的吧。
消防单位和它的上级市政府之间,一定有某个环节没有被提到,但是,那到底是什
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