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法理情
法律不外乎人情 政府是有必要考量人民的权益
问题是今天个人权益影响到公共利益 就并非绝对以人民权益为主
法律明文规定地特录取人员服务年限后才能轮调
如果擅自开了特例 以后会有更多人想钻这个漏洞
空难很可怜吗? 当然很可怜 但这是国家公权力行为造成的吗?
如果不是 那凭什么要国家开特案让你方便 却有可能挑战法律公正性?
想要合法的争取自己的权益无可厚非麻
但是为什么一开始什么都不努力就直接丢许愿金币
然后奢望这个许愿金币可以帮你打开特权的大门?
这个社会上走后面玩特权的一堆 没被爆出来的也一堆
想要特权就低调想办法啊 要这么高调被打枪也别太意外
如果一旦开了特案 那以后只要受到重大意外是不是都能特案办理?
特案到最后就变成了常态 法律公正性和安定性也荡然无存了
想要回高雄工作 又要符合公平正义
麻烦请立委们修法 而不是直接要求特权或特案
法律是人订的又不是死的
如果为了个人权益就公然挑战法律的尊严
那立法委员可以废了啊 要法律干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