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看新闻说,说一群暴民到地检署自诉,提告阁揆和地方警察机关主官“杀人未遂”。
但是杀人要有意图和行为,当然,教唆也可以构成。
只不过,几位被告如果真的有“下令驱离”,那也是“驱离”,与杀人无关。
除非是“下令开枪、下令屠杀”,若只是下令驱离,跟杀人未遂有啥关系?我就搞不懂。
如果驱离的过程造成暴民的意外,最多可以“用过失伤害”、“过失致人于死”,
业务过失之类的,再怎样也扯不到杀人啊。
驱离群众有法源根据,例如集会游行法、社会秩序维护法等,是依据法令来做驱离,
倘若下令者有杀人未遂之嫌,那么立这些法条的立委岂不是变成共犯结构?
但是当年立这些法条的立委很多是绿色阵营的,这些法条没有载明当群众运动时必须
终结群众生命,而下令驱离的主官,也没有下达杀人的指令,仅仅下达驱离的指令。
昨天看了新闻,好像有20多位参加学运的民众说什么政府是“杀人未遂”,我就看不懂
是在杀什么洨。
倘若这种新闻传到了国外去,外国人会觉得台湾人很奇怪,集会游行被驱赶驱离这是家常
便饭,过了申请的时间、突破了申请的路段,被驱赶也是常态,杀什么人?
暴民真的是滑稽到一个不行,还杀人未遂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