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真的觉得 这条真的是恶法
我个人认为 这条订定的背景在于 以前资讯不透明的情形下
资讯弱势的人 自然会被煽动 他们甚至不知道自己是被利用的
现在不一样 现在是资讯很发达的时后 明智也已开
人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会懂得过滤资讯 根本就不是容易煽动的
再者 这条保护的法益为何? 不可杀人 不可偷窃 保护的是身体或财产法益
而153根本就离基本权很远 况且他不以是否真的有人被煽动为必要
反而侵害到本人的言论自由
当然 我不认为言论自由可以很大 但以现今的社会现况
会愿意投入一个被发起的活动 基本上自身都做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及决定
也就是 其实不该称作煽动 因为被号召的人都具有一定的教育水准了
况且真的有人因号召而行动 就可成立叫唆 也很合理
如果真的很可能洞悉到有人会被号召 还可以用未逐处理
怎么想 这条存在都是欲加之罪 理当改掉
当然 很多国家都有这类的法没错 不过他们在集游法的配套比我们完整很多
或者说在集游法中 以特别法排除本条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