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3条: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煽惑”并非一个不明确的法律概念,只要单方面鼓励就算了。
这学者提出什么“应该看有无影响力”?
一来这才是有够不明确,
二来这与教唆犯重复规定(这才是他要的达成的目的,
把法条荒谬化,然后说这是恶法应该废除)
事实上,目前实务见解已经说的很明白。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所谓之煽惑,仅须具有公然之性质,且系对不特定人为之即足
当之,不以被煽惑人因而犯罪为必要。(台湾高等法院暨所属法院76年法律座谈会
提案刑事类第21号研讨结果参照)
简单地说,看到煽惑文字图画的人有去犯罪,那你就直接是教唆犯。
看到煽惑文字图画的人没去犯罪,那你就是煽惑罪。
这两个规定互相补足漏洞。
对于吱吱而言,
这当然是一条恶法。
就像对陈进兴而言,强暴罪跟杀人罪也是恶法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