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 其实我对公投法很久之前跟人吵架过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4:54
我跟他讲 最好负面表列 不然会无效
他回我说 没有规定一定要负面表列阿?
我想一想 也是
但是现在又再吵这个 我再回去翻公投法的时候
发现一件事情...
第 四 章 公民投票结果
第 30 条
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 (市) 投票权人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
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均为
否决。
第 31 条
公民投票案经"通过"者,各该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公民投票
结果,并依下列方式处理:
一、有关法律、自治条例立法原则之创制案,行政院、直辖市政府、县 (
市) 政府应于三个月内研拟相关之法律、自治条例提案,并送立法院
、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审议。立法院、直辖市议会、县 (市)
议会应于下一会期休会前完成审议程序。
二、有关法律、自治条例之复决案,原法律或自治条例于公告之日算至第
三日起,失其效力。
三、有关重大政策者,应由权责机关为实现该公民投票案内容之必要处置

四、有关宪法修正案之公民投票,应依宪法修正程序为之。
第 32 条
公民投票案经否决者,各该选举委员会应于投票完毕七日内公告公民投票
结果,并通知提案人之领衔人。
第 33 条
公民投票案之提案经通过或""否决""者,自各该选举委员会公告该投票结果之
日起三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重行提出。但有关公共设施之重大政策复决
案经否决者,自投票结果公告之日起至该设施完工启用后八年内,不得重
行提出。
前项之同一事项,包括提案之基础事实类似、扩张或减缩应受判断事项者

前项之认定由审议委员会为之。
忽然就醒悟了...
否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否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否决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作者: purin820611 (Fantine)   2014-04-28 22:45:00
套色失败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4-04-28 22:45:00
色码重编一下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5:00
恩 太久没用了 放弃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28 22:45:00
*要用Ctrl+U打才行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6:00
简单讲 一定要通过才有法律效力 否决根本就浪费公帑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47:00
谢谢指教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4-04-28 22:49:00
这大家都知道啊 所以反军购公投没过关政府还是继续买啊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50:00
但是很多人一直想把废票=反对票 来做无用工.....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2:51:00
用此等愚民手段来说两方立论都可以...哀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4-04-28 23:10:00
#1JMVFn8R 我要哭一下, 我这篇写好久了....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3:00
别哭拍拍~反正现在大家又要公投了 迟早有人会出来吵>>>
作者: Uizmp (黑袍法师)   2014-04-28 23:13:00
想补充一下, 只要投票率过门槛了,就很难有"否决"这种事了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4:00
没错 我希望这次公投两党都不要乱搞 让人民自己决定未来
楼主: jeff4954 (ggg)   2014-04-28 23:15:00
决定了就不要在该了...浪费我们时间去关注他们赚钱还是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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