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泄] 各国公投 重大议题门槛多严谨

楼主: monkky0120 (滞销品)   2014-04-28 22:4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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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25日电)公民投票门槛近日引发讨论,台湾的全国性与地方性公
投原则上都采双“1/2”标准,但德国、美国在全国或联邦层次重大议题没公投制度,地
方性议题公投多采简单多数决。
现行公投法规定,公投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权人总数
1/2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1/2同意者即为通过。
自2004年起6个全国性公投案都没过门槛,引起外界讨论“双1/2”公投门槛是否过严。
不过,离岛建设条例另有特殊规定,开放离岛设置观光赌场,应依公投法先办理地方性公
投,公投案投票结果,应经有效投票数超过1/2同意,投票人数不受县(市)投票权人总
数1/2以上限制。
民主进步党立法院党团提出的“核四公民投票特别条例草案”规定,以有效票数多数者为
核四公投决定,采简单多数,大幅降低公投门槛。
汇整立法委员及智库资料,德国联邦层级无公投,基本法只对邦行政区发生变动或建立新
邦时,才需交付公投,一般各邦可对邦宪法与邦法律创制公投。
多数邦对投票是否通过设有最低同意票门槛,通常同意票须达选民数20%、25%或33%;
有的邦设有最低投票率门槛,未达者一概否决。
日本部分,一般重大政策与法律的创制复决,不在日本公投范围内。
意大利有关法律创制须有5万公民连署;复决则须50万选举人连署,或5州议会请求;总统
也有权依宪法就特定问题发动公投,通过门槛均与台湾相同,采双重门槛,不仅要合格选
民一半参与投票,同意票数还要过半数才通过。
美国各州公投通过门槛不一,一般州法律复决,大多数州是采简单多数;设有最低得票门
槛限制的州,如华盛顿州同意票须达出席投票人数33%才算通过,也有的州采投票人数
2/3绝对多数,或合格选民过半数同意者。
英国是不成文宪法国家,法理上任何公投仅是咨询性质,公投案没连署门槛,表决门槛视
当时状况而定,多采简单多数;或多数同意且设多数选民比例下限。
实施公投最普遍的瑞士,在全国性重大议题上,实施强制性公投,以邦为单位,邦内过半
数同意,且须1/2以上的邦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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