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那种说民进党版本比较松的说法,就必须加以澄清,
因为“谎话说一百遍就变成真的”,
吱吱最可耻的就是把别人都当成傻瓜,
一天到晚造谣乐此不疲,
然后一些无脑的愚民就被骗上当。
关于公民投票法各版本,详细请参阅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
以下谨摘录各版本关于公民投票通过与否之门槛规定。
首先,行政院提案版与民主进步党党团版皆相同,且为同条次,
因民进党当时为执政党,故民进党版与行政院版相同不足为奇。
(请参阅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一五七四号,政府提案第九四五九号、
委员提案第五一九三号)
行政院及民进党版皆规定于草案第二十四条,条文相同,皆为:
“第二十四条 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权人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过半数同意者,即为通过。
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过半数同意者,均为否决。”
而中国国民党及亲民党党团版则规定于草案第三十二条,
(请参阅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一五七四号,委员提案第五一九九号)
“第三十二条 公民投票案投票结果,投票人数达全国、直辖市、县(市)投票权人总数
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即为通过。
投票人数不足前项规定数额或未有有效投票数超过二分之一同意者,
均为否决。
不论是行政院版、民进党版,或是国亲党版,只要投票人数未达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
以上者,结果都是“否决”,根本没有什么民进党版比较松的事实存在。
只有蔡同荣等一百一十四位委员版和台湾团结联盟党团版,才有投票人数未达投票权人总
数二分之一以上者,投票结果为无效的规定。
蔡同荣版和台联党团版基本雷同,仅草案第六条稍有不同而已。
(请参阅立法院议案关系文书,院总第一五七四号,委员提案第三七八三号及
委员提案第四三五九号)
蔡同荣版和台联党版草案第十一条皆规定:
“第十一条 公民投票案以总投票数过半数赞成或反对为通过。但总投票数未达全体选举
人总人数半数时,该次投票为无效。”
蔡同荣版及台联党版仅规定投票结果为无效,但并没有规定投票结果无效之后的处理方式
,也并无规定投票无效后须重新再投票,因此有可能必须另起炉灶重新再提案。
总之,民进党版和行政院版,与国亲党版,门槛都是一样的,
只要投票人数未达投票权人总数二分之一以上者,结果都是“否决”。
所谓的“鸟笼公投”,是当时民进党与行政院的共识,现在再来否认,简直就是无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