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好多教授级的在连署反对通过第二类电信业开放
但是呢....
===以下全文====
只列出电信部分
http://www.wtocenter.org.tw/SmartKMS/do/www/readDoc?document_id=13559
电信附则
1. 宗旨
鉴于电信服务业具有与众不同之特质,尤以此种行业具有双重角色,本身居列经济活动之
一,同时亦为其他经济活动之重要传输工具,会员已对下列附则达成协议,凭以厘订本协
定有关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介接与使用之详细规定。本附则乃对本协定提供注释及
补充规定。
2. 范围
(a) 本附则应适用于会员有关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 之介接或使用办法。
(b) 本附则不适用于有线或无线电广播或电视节目。
(c) 本附则不应解释为:
(i)一会员应授权另一会员之服务业者设立、建设、购置、租赁、经营或提供电信传输
网络或服务。惟在其承诺表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
(ii)要求一会员(或要求一会员强迫其管辖权内之服务业者)设立、建设、购置、租
赁、经营或提供非公众性之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
3. 定义
(a) 电信系指经由任何电磁媒介之信号传送及接收。
(b) 公众电信传输服务系指会员应公众需求所提供之一般性电信传输服务。该等服务包括
于两点或多点间即时传送用户资讯,且于两端间均未改变其格式或内容之电报、电话、电
报交换及数据传输服务。
(c) 公众电信传输网络系指允许在各指定之网络终端点间通信之公众电信基础设施。
(d) 企业内部通信系指企业内部或企业与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及依各会员国内法规规定成
立之关系企业间之电信。此处所称“子公司”、“分支机构”及“关系企业”均由各会员
定义之。凡对不相关之子公司、分支机构、关系企业或用户、潜在用户所提供之商业性或
非商业性服务,均非本附则所称“企业内部通信”。
(e) 本附则所称之款项应包括该等款项之所有细目。
4. 公开性
会员执行本协定第三条时,有关介接或使用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资料,应确保公开
予大众。该项资料包括:资费及其他服务之条件、网络服务之接口技术标准、负责订颁介
接及使用标准之主管单位资料、附接终端设备之条件以及通知、登记或核照之规定。
5. 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介接与使用
(a) 各会员应确保其他会员之服务业者均得在合理且无差别待遇下,介接及使用该会员公
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以提供承诺表所列之服务。此项义务亦应适用于下列第(b)项至
第(f)项 。
(b) 各会员应确保其他会员之服务业者得以介接或使用该会员所提供之国内或国际公众电
信传输网络或服务,包括租用电路,为此并应依第(e)项及第(f)项之规定,确保该等服务
业者得以:
(i)购买或租用且衔接业者提供服务所需之终端设备或其他网络介 面设备;
(ii)将其租用或自有电路连接至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 或与其他服务业者之租用
或自有电路连接;及
(iii)除为确保一般大众得以利用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所需者外,于提供服务时,
可采用自行选择之传输作业协定。
(c) 各会员应确保其他会员之服务业者,得以利用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在国内外从
事资讯传送(包括服务业者之内部通信),并在任何会员领域内检用数据库或电脑所储存
之资料。某一会员所采用或修改之措施对上述网络及服务之使用有重大影响者,应依本协
定相关规定发布通知并进行咨商。
(d) 虽有上项规定,会员得采取必要之措施,以确保来往文件之安全及机密,惟实施该项
措施时不得有构成专断性或不合理歧视之虞,或成为限制国际服务业贸易之一种掩饰。
(e) 除为下列所需者外,各会员应确保不对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介接及使用附加任
何条件。
(i)维护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业者之公共服务责任,尤其是提供一般民众使用网络或
服务之能力;
(ii)保护公众电信传输网络或服务之技术完整性;或
(iii)确保其他会员之服务业者不提供各会员承诺表许可以外之服务。
(f) 如符合第(e)项规定之准则,公众电信传输网络及服务之介接及使用得附加下列条件
:
(i)限制该项服务之转售或共用;
(ii)规定使用特定技术接口,包括接口传输协定,以连接该项网络及服务;
(iii)必要时,规定该项服务之交互运作能力并鼓励达成第7项第(a)款规定之目标;
(iv)规定连接网络之终端设备或其他设备之型式认证以及此类设备连接网络之技术规范
;
(v)限制其租用或自有电路与此类网络或服务或与其他服务业者之租用或自有电路间之
相互连接;或
(vi)通知、登记及核照事宜。
(g) 虽有上述诸项之规定,开发中国家之会员得配合本国发展程度,对公众电信传输网络
及服务之介接及使用设定合理之条件,以加强国内电信基础设施及服务能力,并增加国际
电信服务业贸易之参与。此类条件应在该会员承诺表上列明。
6. 技术合作
(a) 全体会员咸认,具有高效率、高水准之电信基础设施对国家,特别是开发中国家,在
拓展服务业贸易方面至为重要。因此,全体会员赞成且鼓励已开发与开发中国家,及其公
众电信传输网络与服务业者,以及其他机构,尽量参与国际性及区域性组织之电信发展计
画,包括国际电信联盟、联合国开发计画、国际重建开发银行。
(b) 体会员应鼓励并支持开发中国家参与国际性、区域性或地区性之电信合作。
(c) 在与相关国际组织合作时,会员对开发中国家应尽力提供相关国际电信服务、电信与
资讯技术发展等资讯,以协助各开发中国家加强其国内电信服务。
(d) 会员应特别考虑给予极低度开发国家机会,鼓励外国电信服务业者就技术移转、训练
提供协助,以发展其电信基础设施并扩展其电信服务业贸易。
7. 有关国际组织与协定事项
(a) 全体会员咸认电信网络及服务应建立一国际性标准,俾举世均可相容、交互运作,并
透过相关国际机构体系,包括国际电信联盟、国际标准化组织等,努力达成该项标准。
(b) 为确保各国国内及国际电信服务业之有效营运,全体会员肯定跨政府与民间组织与协
定,尤其是国际电信联盟,所担任之角色。会员应就本附则之执行,与该等组织进行咨商
,并作适当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