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分析本事件刑事问题的争点
先把可能适用的法条 贴给大家看
第 150 条
公然聚众,施强暴胁迫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第 153 条
以文字、图画、演说或他法,公然为左列行为之一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一、煽惑他人犯罪者。
二、煽惑他人违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个人分析:
依目前大家贴出的图(证据)来看,Zmittermeyer应该触犯了刑法第153条煽惑罪。
这条应该很铁,躲不掉。153条是即成犯,只要一PO文,犯罪就完成。
不管有没有人去,或是贴文以后删文,都没用。
只是153条只要你没有前科,一般都只会判个拘役或易科罚金,相对轻微。
再来看150条的构成要件。就不一样。
公然,没问题。聚众,没问题。施强暴胁迫,也没问题,
150条规定在妨害秩序罪章,胁迫实务上采取最广义解释,
一切足以使他人心生畏惧之行为皆该当本罪。
‘包围警局’使警局内人心生畏惧,就该当胁迫。
现在的问题是,首谋?
如果昨晚群众的聚集和Zmittermeyer的PO文有相当因果关系,
那Z就有可能升级成150条的重罪。
这样一来,原本Zmittermeyer PO文底下的推文,就很重要。
推文可以有力证明昨晚包围警局的人,是因为在看完Zmittermeyer的PO文后,
聚集到中正一分局去的。
更精准一点,如果警方能有证据证明,包围警局的人,
昨天下午有推Zmittermeyer落人去包围中正一分局的文章,而且也真的去包围现场,
同时停留在现场超过正常路过的时间太久,甚至跟着吼跟着比手势抗议,
那这样Zmittermeyer发文煽动的行为和群众聚集包围警局的结果,
就会有时空上的密接关系,而成立因果关系。
这样一来,Z就会从153条的煽惑,直接升级成150条聚众施强暴胁迫的首谋。
所以,关键在于,有没有人有Zmittermeyer原本PO文‘连同推文’的备份画面,
而且交给检警。
PS: 至于有没有犯到更重的135条第二项以强暴胁迫逼使公务员辞职的重罪,
以及136条聚众犯前条之罪,就有待检调侦讯后,
依个别行为事实认定了。昨晚新闻画面很乱,看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