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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healotus (求恕子) 看板: FuMouDiscuss
标题: [分享] 王院长是捍卫职权,不是背叛者
时间: Sun Apr 6 22:31:23 2014
知道王院长这次发表声明之前,我回了一封信给乡民
我就用这封信说明,顺便再加一点补述:
: 单纯只是针对该文提出的“代议制度失灵”的启动条件...
: 却都和内阁制的模式是一样的提出疑问而已....
那我就这次事件,回答您“代议制度失灵”的启动条件吧!
首先请您看这篇2008年的新闻: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22865
现行宪法:
第63条(职权)
立法院有议决法律案、预算案、戒严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
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之权。
一个合理的民主国家,跟其他国家缔结条约时,于法理上都应该要经过此流程:
订立条约审理原则->派代表谈判->领回谈判草约
->草约送交议会审理及修改,甚至透过公投,以示对国家民主负责->再次派代表谈判
->以双方平等互惠原则,经过双方议会或人民公投,确认不再需要修改草约
->签订条约付诸执行
所以中韩签订FTA会破局10次,是相当合于法理的。
然而在这次事件“代议制度失灵”的启动条件如下:
1.马试图规避“订立条约审理原则”,也就是“法源依据”,直接进行签订条约
2.马扩权发动政治斗争,要拔除民选的议会首长职权
3.议会委员被党绑架,在没有“法源”的状况下,将为条约的签订背书
(补述)
4.依照下面这篇文,也明显得出议会委员试图维护自身利益,
背弃自己身为国家公仆“为民喉舌代议”的职责,提高自己被罢免的门槛,
罔顾宪法制定的“人民应有罢免权”的事实。
http://www.ptt.cc/bbs/Gossiping/M.1396759063.A.675.html
如此导致宪法第63条被行政权绑架,形成“代议制度失灵”
而“代议制度失灵”的启动条件,会根据不同的事件有着不同的条件。
请别再说王院长背叛国民党,是国民党团里某些人背叛了国家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