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对占立院处死刑是对的

楼主: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09:56:37
翻一下刑法 真的有死刑
第 一 章 内乱罪
第 100 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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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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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01 条 以暴动犯前条第一项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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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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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备或阴谋犯前项之罪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了构成要件的“破坏国体”比较抽象 不容易成立
不然其他的要件都蛮符合的
另外几条可能比较的重的罪名
第 328 条 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强暴、胁迫、药剂、催眠术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为强盗罪,处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项方法得财产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强盗罪因而致人于死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伤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项及第二项之未遂犯罚之。
预备犯强盗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罚金。
基本上占领立院和政院是不动产
虽不构成第1项的“物之交付”
但购成第2项的“财产上不法利益”
应该成立强盗罪
绝对不是刑法第320条第2项的窃占罪或306条的侵入住宅罪
这点检察官可能有放水的嫌疑
第 五 章 妨害公务罪
第 135 条 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意图使公务员执行一定之职务或妨害其依法执行一定之职务或使公务员辞
职,而施强暴胁迫者,亦同。
犯前二项之罪,因而致公务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36 条 公然聚众犯前条之罪者,在场助势之人,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百元以下罚金。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
徒刑。
因而致公务员于死或重伤者,首谋及下手实施强暴胁迫之人,依前条第三
项之规定处断。
这条罪如果没有成立就太扯了
作者: cauliflower (菜花)   2014-04-06 09:58:00
李登辉把钓鱼台送给日本算不算破坏国体?
楼主: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09:59:00
我觉得就法论法 对林 陈二人处无期徒刑是很合理的判决
楼主: shyh (牛羚一族)   2014-04-06 10:01:00
李登辉没有窃占国土 就算有破坏国体也是构成要件不成立
作者: cauliflower (菜花)   2014-04-06 10:27:00
干,死老头真会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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