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宪政争议就是屁话

楼主: treasurehill (宝藏岩公社及资源应用上)   2014-04-04 03:51:38
备查是两岸条例用语
在立院run程序无特别规定处理程序之情况下
依立院职权行使法第10章
走的就是行政命令审查程序,审查结果:
一、备查。(立院职权行使法用语虽为存查,然而此时需考虑两岸条例用语)
二、命更正。
三、废止
=========================
又再睁眼说瞎话了
我们来看二岸人民关系条例怎么规定的
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什么叫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
你该不会不知道什么叫核定吧?
依地方制度法第二条的规定:
1. 核定系指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对于下级政府或机关所陈报之事项,加
以审查,并作成决定,以完成该事项之法定效力之谓。
2. 备查系指下级政府或机关间就其得全权处理之业务,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后,陈报
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知悉之谓。
由上可知核定与备查之不同:
1.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核定的性质属于事前监督,亦即在该事项生效前必须
送上级机关同意;备查则属于事后监督,在该事项已完成法律效力后,陈报
上级政府或主管机关知悉。
2. 自主权限之有无:必须经过核定的事项,下级政府或机关并无自主权限;至
于备查的事项下级政府或机关原本就可以全权处理。(135)
既然核定权限的在行政院
怎么还会跑出一个立法院的审查程序?
这不是在核定的过程就该解决的?
更何况把备查当作是存查
那不等于立法院也认为该协议无违反、变更或牴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项而
以命令定之情形者
那还要审查什么?
错了就错了
还要硬ㄠ
真的很难看喔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07:00
我想他说的审查应该是 立院职权行使法61条2项 ...即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 这个审查程序吧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08:00
打错了 是60条二项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16:00
政黑众:你在玩文字游戏拉 民进党国会多数就直接通过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17:00
我是有听过两种不同的说法 存查=有看过 备查=纯粹建档保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18:00
存 另一种是 存查跟备查意思一样都=看过然后保存不过在现行法还是看的到互相使用的就是了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3:00
有阿 委员会可以审查阿 审查结果如果认为这个议题应该用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4:00
定的话 就交付院会议决 议决通过就命机关更正或废止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25:00
法律定的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33:00
max 你有看原po的文章吗 感觉鸡同鸭讲...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35:00
他不是说 命令送到立法院备查存查 就变成行政权独大了吗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38:00
立法院"审查"这个动作的意义是什么?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41:00
前面Crazy大跟他争论的是备查跟存查还有审查的争点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42:00
我只是针对立法监督行政命令确实有审查的程序而已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48:00
原po 是强调两岸协议若依现行法律并没有实质实审所以有行政权独大的危机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50:00
两岸协议根本不是行政命令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2:00
现在就是政府定调为行政命令 但是民意或立法机关认为这应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3:00
该是法律规定的话 就由我刚说的程序打掉阿 所以问题不是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4:00
没有监督的机制 而是国会kmt大多数 连这个该是法律还是命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4:00
ECFA说过一次,还要再说第二次?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6:00
服务贸易协议现在要是真的重弹,那ECFA下的服务贸易早收清单要不要一起连代收掉?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4:57:00
依现行法律两岸协议只有立法审议和备查 跟行政命令何干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7:00
又,当时ECFA已经实质审查过了也连带服务贸易早收项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8:00
恩 政府说的伏冒是根据ECFA第4条授权的没错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8:00
过了,现在又为何要阻止后半部分?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4:59:00
我每次听皇的言论都在这点上打转,搞得好像是两回事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4:59:00
政府说他是行政命令 不是我说的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5:00:00
因为按照两岸关系条例无法可审,又要求一定要审就乱
作者: strangegamma (黑川)   2014-04-04 05:01:00
套,套个把ECFA当上位、服贸当行政命令的类推来审。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4:00
其实现在我也不太懂要审查的意义是什么 就只有砍掉重谈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4:00
根据ECFA第4条 也是走立法备查 跟行政命令何干?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5:00
政府就是坚持他是有法律授权的行政命令阿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5:00
政府本来就是要走立法备查 结果被民进党阻挡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6:00
经过朝野协商 才有所谓逐条逐项"审查"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08:00
那是张庆忠乱引法条不走程序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09:00
不懂你的立法备查是什么意思...政府绝对是会走行政命令的阿 那才快速而且不用受到立法干扰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0:00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看一下 你就知道我在说什么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2:00
第二项提到两岸协议只有立法审议或是立法备查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4:00
就跟你说两岸"协议" 不是行政命令 法律有明文规定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5:00
我说那是政府说的 所以政府照行政命令的程序走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5:00
不要被张庆忠乱引法条而误导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6:00
你口中的政府到底是谁 你可以跟我说一下吗?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6:00
如你所说的他应该是法律案 那回归我前述由立法院议决废止
作者: max13682 (無法顯示網頁)   2014-04-04 05:17:00
的程序也没错阿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19:00
现在的问题是行政院"定性"要走立法备查不走立法审议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20:00
所以不想给立院实质审议 一个字都不能改
作者: tcfshmonky (freetree)   2014-04-04 05:22:00
就是要立法院备书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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