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行政命令的备查和其他行政法上备查当成同样概念?
行政命令之审查程序为立法院职权行使之一环,所以各机关将其发布之行政命令,依中央
法规标准法第七条或其他法律规定函送立法院后,立法院即必须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十
章行政命令之审查章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程序。其处理方式系由程序委员会幕僚人员先进
行形式筛检后,再签拟意见,俾便提报院会。经院会决定交付委员会审查后,议事处即行
文该委员会;常设委员会收到公文后,必须先排议程,于开会时由委员就形式及实质方面
进行审查,以审查行政命令有无违反、变更或牴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之事项,而以命
令规定之者,审查结果有备查、更正、废止者。委员会审查完毕后并须提报院会,此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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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委员会依审查结果编列议程讨论事项或报告事项;最后由院会作成决议,如作成行政
命令有应更正或废止者之决议,即由议事处以院稿函送原订颁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于收
到立法院公文后,即必须依立法院决议于两个月内更正或废止该行政命令。
by 陈清云
我国行政命令之国会监督机制 (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 of The Legislative
Yuan to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
国会本来就可以审查行政命令,审查结果要不要让他备查是看国会爽不爽,不爽的话
甚至直接修法或立法照自己意思玩也可。
观念通知勒,观念通知的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0章难不成是阴间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