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本来就可以审查行政命令,审查结果要不要让他备查是看国会爽不爽,不爽的话
甚至直接修法或立法照自己意思玩也可。
观念通知勒,观念通知的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0章难不成是阴间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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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
有人在睁眼说瞎话喔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
第 一○ 章 行政命令之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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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2 条 行政命令经审查后,发现有违反、变更或牴触法律者,或应以法律规定事
项而以命令定之者,应提报院会,经议决后,通知原订颁之机关更正或废
止之。
前条第一项视为已经审查或经审查无前项情形之行政命令,由委员会报请
院会存查。
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就只有存查这种说法
哪来的备查这种用语?
现在的律师开庭都不带法条的吗?
※ 编辑: treasurehill (111.240.207.33), 04/04/2014 02:5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