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两岸人民关系法 4-2条 服贸协意是采备查程序 不用审议
立委依照职权行使法 第60条 将备查 给审议
所以立委是依职权行使法第60条 审议
逐条表决 逐条审议 已有既定法源 故不需另立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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啧啧
不知道政黑板的蛆蛆们 哪来的自信啊
对于自己完全不熟悉的法律 还可以如此凯凯而谈
完全不知自己错在哪里?
首先 根据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的规定
所谓审议 系指依宪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所议决之议案,除法律案、预算案应经三读
会议决外,其余均经二读会议决之。
而同法第60条的规定系指对各机关依其法定职权或基于法律授权订定之命令送达
立法院后之审查。
二者效力截然不同
蛆蛆们居然可以把它们混一谈
实在是不简单
再者,关于两岸间协议的处理程序
依据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第二项之规定
若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
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
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
定,并送立法院备查,其程序,必要时以机密方式处理。
条文规定的那么清楚
若涉及法律变更或订定=>应如同条约案/法院案送立法院审议,并经三读程序为之
只有在不涉及涉及法律变更或订定,才是走备查程序
而此所谓的备查 在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中完全找不到任何处理之依据
只有地方制度法第2条第5款有明白定义
系指下级政府或机关间就其得全权处理之业务,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后,陈报上级政府
或主管机关知悉之谓
以白话文来说,我只要通知你立法院就好了,你立法院根本无权审查
这么清楚的排除审查规定
我实在不知道蛆蛆们如何能理解成还可以依照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60条规定处理?
看来执政党的愚民政策还真成功啊
随便呼拢你一下就以为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