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0 条
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以强
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
预备犯前项之罪者,处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某些人的主张:
“第一,公民宪政会议应由学生及公民团体为主题来筹备与召开;第二,主题为
体制改革及未来基本政策,如两岸关系、宪政体制;第三,要求会议结论要有拘
束力,并以体制内管道执行。”
要求无法源依据之会议结论(包含宪政体制)有拘束力并执行,是为意图破坏国体
、颠覆政府;
占据立法院院会议场并声称议场为其筹码,要求召开上揭会议,是为以强暴“及
”胁迫着手实行以上破坏国体、颠覆政府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