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二项 的解释 如果有需要以法律修正或其他和法律冲突的情形
才需要送立法院审议
服贸是开放贸易 许可投资的问题
2.依同条例73条三项
第一项所定投资人之资格、许可条件、程序、投资之方式、业别项目与限额、投资比率、
结汇、审定、转投资、申报事项与程序、申请书格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法,由有关主
管机关拟订,报请行政院核定之。
3.陆资投资的项目限制法源是 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8条 是前述法条授权订定
授权很明确 是OK的行政命令
针对大陆人来台投资这件事
依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二项
这部分没有需要以法律修正的问题
因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73条已经授权给行政机关订定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第8条
要许可哪个大陆人来投资 立法者说:行政机关你定吧
因此 当然无涉法律修正或订定
当然 没有立法院审的问题
此即层级化保留中的符合授权明确性的规范
不用扯什么重要性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