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有人认为只要涉犯重罪就可以作为羁押的单一理由
大法官解释 释字第665号 解释理由书里面有说明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被告经法官讯问后,认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
列情形之一,非予羁押,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者,得羁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实足
认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实足认为有湮灭、伪造、变造证据或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者
。三、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该项规定羁押之
目的应以保全刑事追诉、审判或执行程序为限。故被告所犯纵为该项第三款之重罪,如无
逃亡或灭证导致显难进行追诉、审判或执行之危险,尚欠缺羁押之必要要件。亦即单以犯
重罪作为羁押之要件,可能背离羁押作为保全程序的性质,其对刑事被告武器平等与充分
防御权行使上之限制,即可能违背比例原则。再者,无罪推定原则不仅禁止对未经判决有
罪确定之被告执行刑罚,亦禁止仅凭犯罪嫌疑就施予被告类似刑罚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
之嫌疑作为羁押之唯一要件,作为刑罚之预先执行,亦可能违背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
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款如仅以“所犯为死刑、无期徒刑或最轻本刑为五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罪”,作为许可羁押之唯一要件,而不论是否犯罪嫌疑重大,亦不考量有无逃亡
或灭证之虞而有羁押之必要,或有无不得羁押之情形,则该款规定即有牴触无罪推定原则
、武器平等原则或过度限制刑事被告之充分防御权而违反比例原则之虞。
另外羁押不是只要考量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还有刑事诉讼法第114条
第 114 条 羁押之被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如经具保声请停止羁押,不得驳回︰
一、所犯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者。但累犯
、常业犯、有犯罪之习惯、假释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条之一第一
项羁押者,不在此限。
二、怀胎五月以上或生产后二月未满者。
三、现罹疾病,非保外治疗显难痊愈者。
其实我对要不要羁押这个人 是没什么意见 但是看到有人误导法律观念
就必须跳出来以正视听了 因为有人就看不懂现在羁押的重点
都已经少人讨论单纯重罪就拿来做羁押的事由了 有看过这号大法官解释的人
也大概都知道实务上 现在只单纯重罪因为这号解释 已经不能拿来当认定羁押的唯一理由
当然你们主观上要不要羁押这个人是个人的自由 误导别人法律观念就很过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