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我话太多的,直接看紫色的字就好。
这句话把它分开看,所述社会福利工作不也保括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社会保
险及医疗保健?
推行健保是一段,后面的社会福利作为是一段,怎可以混为一谈?
再者,财政收支划分法第四条附表二、丙、直辖市支出项目第十目明定社会福
利支出,包括“办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福利服务、国民就业、医疗保健等事业及补助
之支出均属之”。
健保也是社会福利支出,难道不是社福吗?如果纯粹是保险又何必需要社会福利预算支出?
社会福利和社会福利支出的概念还是有落差
社会福利是国家负担的,像营养午餐免费、低收入补助、敬老津贴这种受益者不一定有投
入,却能享受到产出的,比较像是社会福利
健保也是社会福利支出,难道不是社福吗?
如果纯粹是保险又何必需要社会福利预算支出?
社会福利政策是在宪法基本国策规定的落实,像是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国家为谋社会福利,应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人民之老弱残废,无力生活,及受非常灾害者
,国家应予以适当之扶助与救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国家为增进民族健康,应普遍推行卫生保健事业及公医制度。
是基于这种社会政策而来的立法,所以归纳在社会知出这点是说得通的
但社会保险这一点是他用来达到基本国策规范的手段,是具有强制性的,你社会福利制度
哪来对受益者有这种强制纳保的性质
健保确实是以富济贫,强助弱,但是如果是纯粹的保险
又怎会不同保费,而仅有相同待遇?且弱势还不用缴,这不是政府的照顾?
纯粹的保险会强制纳保,政府还可以单方面对特约医院行使政府高权吗?那么是哪里来的
行政契约?释字533号是说假的喔,按全民健康保险为强制性之社会保险,攸关全体国民福
祉至钜,具公法之性质,业经本院释字第五二四号、第四七三号、第四七二号解释阐释甚
明。(533号理由书)连行政法院也认为健保局可以用行政处分来对特约医院单方面解约
了,这难道是一般保险会有的特质?
健保就是要高收入者缴多一点来互助,是种阶梯式的付费标准,对于收入未到标准的人当
然还是要提供给付,这就是社会保险互助的性质如果是社会福利,就直接国家吃掉了,谁
跟你高收入者另外缴一笔钱给政府
而释字550也说:全民健康保险保费之补助,地方政府系基于社会保险之福利国家制度所为
之支出,其受补助之对象,并非以地方自治税捐缴纳义务者为限,基于社会福利及社会救
助政策,尚包括其他非税捐缴纳义务人,乃至于无力负担健保费用之弱小平民。
这不也说明健保带有社会福利色彩?健保既是福利也是保险
社会保险与福利,观念上有根本的不同,早期德国的疾病保险,是由雇主与受雇者团结合
作建立的互助保险,是一种自主的社会保险,与政府无关,而英国的健康医疗服务就是以
税收为基准,国家与人民一起建立制度来保障全民的健康,这算是福利;而现今台湾,比
较像是以上这两种的折衷混合制,劳工与军公教是雇主(军公教政府就是雇主)责任,没
有雇主的则由国家来协助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国际的趋势,但观念上还是以保险为主。
全民健保的产生,是基于宪政主义的社会国家主义而来,550认为这笔款项要由中央地方
共同支出,他后面“其受补助之对象,并非以地方自治税捐缴纳义务者为限”的意思是,
当时北市与中央互杠,争缴纳保费的计算是要以设籍在北市,还是工作在北市为主,最后
大法官是采取后者之见解,认为要以工作人口为基准,这点就回到前面提到的德国保险制
度的色彩。而这笔款项也是健保的基金支付,也是由人民的健保费而来的,并不是完全由
国家支出,由国家完全吃掉的才会是社会福利。
认为是福利也是支出,是采取折衷制度,和医药资源滥用观念混淆的原因,但实际上还是
认为是社会保险比较好,因为他是政府高权的性质,不是你爱来就来的社会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