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要讨论要不要让同性恋者进入"婚姻制度保障"这个议题,首先要了解的就是
婚姻制度保障的是什么?
1.婚姻财产制 (賸余财产权分配)
2.继承权(当然继承人与他顺位继承人平分遗产)
3.扶养权 (请求他方扶养的权利)
4.监护权 (当事人失去行为能力时,成为对方监护人之资格)
5.性忠贞义务 (通奸罪,或离婚之非财产上损害赔偿请求)
婚姻制度发生的效果是什么?
1.让两个没血缘关系之人,发生亲属身分之关系。
2.让两个没血缘关系之人,发生财产身分之关系。
扣掉婚姻以外,大概只剩下收养可以让没血缘关系的两个人产生身分关系了。
所以同性伴侣如果没有透过婚姻关系,那至少也要给类婚姻关系保障,使得该伴侣
能够取得等同配偶权之法律保障。
有人会举说,没很多男女没结婚还不是可以相爱一辈子,其实婚姻制度本来就不是
在保障有没有相爱,两个没有血缘之人间要不要缔结婚约是属于个人自由。
也就是目前异性恋者可以透过要不要结婚来选择是否让伴侣获得法律保障。
但今天同性恋者无法,因为没有婚姻或类婚姻制度保障上面所提的权利,
所以纵使同性伴侣很希望能让另一半获得法律的身分法保障,也无法办到。
试问法律或是我们有什么合理的理由去不给同性伴侣保障呢?!
去扯什么承认同性婚姻会导致性解放、人类灭亡、对恋物癖者不公平之类的。
就是没有用客观的去思考同志婚姻存在的价值。
如果像是我上面说的,承认同志婚姻其实反而应该才是减少所谓的性解放。
人类灭亡的议题,同性恋者能不能结婚,跟异性恋者要不要生小孩其实是无因果关系。
怎么会有人认为同性恋者可以结婚,全世界的人就都变成同性恋?!
恋物癖的论述就更好笑了,姑且不提物本来就是你财产的一部分不具人格权,
重点是物就是受你支配控制,他是要怎么对你产生扶养义务?怎么帮你互相代理生活事务
如果想要主张人可以跟物结婚,可能要走的距离实在真的不小,首先就必须突破
物要怎么表彰其个人人格权,意思决定自由的这件事情上。
我们真的必须理性思考,承认婚姻对社会有什么影响,对谁造成侵害,损害了谁的利益。
而不是举一些不合逻辑跟法学的事例来反对,与其这样还不如就说自己就是讨厌甲甲
所以不爽他们有任何权利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