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哲欣/台北报导】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员会上午初审通过《刑法》修正草案,无故利用工具,或是用录音、照相、录影等方式,窥视、窃听、或记录他人非公开的活动、谈话、身体隐私部位,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罚金从3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案立委李俊俋说,隐私权是人民基本权利,侵犯他人隐私,若仅3万元罚金太少,因此提高10倍,增加法官裁量空间。
此外,原本今天也要讨论在《刑法》增列条文,妨害医疗人员执行医疗行为,要改成公诉罪,但因日前卫环委员会已初审通过《医疗法》修正草案,《刑法》就不再增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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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tzer (setzer)
2013-02-04 15:15:00基本上不小心听到王柯乔事也不算[无故]
理论上这应该不算限制侦查权,这怎样都无法成立“无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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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4 15:18:00所谓无故的定义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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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4 15:19:00如果有民众怀疑立委有高度贪污嫌疑而窃听偷拍 算不算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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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4 15:20:00我觉得无故两个字才是给检察官大作文章的空间
不过侦查监听怎样都不可能算成无故就是。所以不用太联想
最容易踩到这条线的恐怕是私人侦探所............以及某些色狼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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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4 15:21:00再来 黄世岷因为原本的监听案听到王的案子有高度嫌疑然后挂线监听 这样算不算有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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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onee (我和烤肉间只差一撮孜然)
2013-02-04 15:22:00如果黄的案子都解释不了 这个提高罚则只是给有意识型态的检察官和法官大作文章的空间
而且以现行的法律来讲 没分案是不能监听的要是黄有监听王 按照目前的处理方式黄也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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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bbcc (花本はぐみ最高...)
2013-02-04 20:21:00拿着相机偷(X 街(?拍的人 有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