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成家没有多元性,性别只有两种

楼主: bertkuan (GRE)   2013-11-30 15:26:13
好吧! 既然你都回那么大串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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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整个讨论的“权利”指的并不只是选择伴侣的权利,而是伴侣关系衍生出来的
权利,萧美琴那篇文章中有举例,例如“医疗行为的同意权限、财产继承、保险,以
及彼此孩子的监护权”。这部分也是为什么在美国法院的判例里转向支持同性婚姻的
理由。因为真实世界就是发生了一对共同生活超过四十年的女同性恋伴侣,因为没有
法律地位而遭到重大困境的问题。“既然女同性恋一个就可以生 那就自己生就好了
呀”的说法就只是在讲风凉话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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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以上的权利跟是否成家是有关系,可是他应该要更全面的修正
财产继承,医疗行为同意权限,保险,只要当事者对于意愿有表达清楚,
似乎不必只能给家庭成员决定,如果法律在这方面有欠修正,我支持修正
可是对象不应只侷限于婚姻或家庭,而是当事人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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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强调一次,这是从基本权利观面对到的严重问题。在这个观点里,一个人权利
不应该有性别、种族、信仰的差别待遇,因此伴侣的一方若只是因为性别不对,而不
能享有法律保障伴侣的各种权利,那就是一种歧视。这便是问题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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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前一篇文章写得很清楚了,没有人不让同性恋者想有任何一样的权利
可是同性恋者不能获得权利的根本原因是,他不愿意走正常管道去获得他应有的权利
很多的权利保障是依据家庭而来的,
而家庭的本身之所以有别于两个分开的个体,是因为他被赋予抚育下一代的责任
因为有抚育下一代的责任,国家才会给予家庭更多的权利
至于同性恋,他们的本质上是无法被赋予这项责任时,为什么可以享受同样的权利呢?
至于歧视,就太过严重了! 没有任何人去设障碍去阻挡同性恋者追求自己的幸福!
同性恋者可以走一般正常的模式去得到他该有的权利,可是他选择走另一条路,
而放弃他拥有他权利的机会。
照你的逻辑,如果因为伴侣不对,不能拿到权利叫做歧视。
那假设我的个性就是只喜欢研究,愿一生只与研究为伴,
这个时候单独我也能成为一个家庭吗? 我的伴侣不是人 是研究!
与其这样 不如废掉家庭制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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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还是有人必须以非常传统生育观点下衍生的家庭关系,来当自己的立论基础
。我还是必须说,这在当代社会已经无法成立了
除非要将成家的下一代的目的限定在“两人亲生”的严格条件下,否则对女同性恋
家庭的批评是不成立的。包括精子捐赠、领养,甚至是再婚与未婚怀孕而后找人结婚
的形式,都是推文里所说的“很抱歉 是牵扯到第三人的”家庭形式。当代的确仍然
有保守主义者反对婚前性行为与离婚等一切行为,《利未记》在反对同性恋的同时也
反对离婚(被休的女人)也鼓吹娶处女、不与寡妇结婚的作法。若你是这样的保守主
义者,那我尊重你的想法。
另外,说家庭的目的是下一代的,基本上多少脱离了现实。古代确实将下一代当成
家庭的重要要素,因此不育是休妻的有效理由之一。但是现在呢?稍微查一下民法你
就知道,现在已经不再当成有效的理由了。换言之,家庭关系的成立早已经不再是以
生育下一代与否为标准,政府也不是以下一代当成保障婚姻家庭的理由。如果一对不
生育、不能生育的男女可以组成家庭,那你就必须找别的理由去反对一对同性组成家
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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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时代怎么在变,家庭制度的本质就是为了下一代。
不论是不愿生孩子的父母,或是不能生孩子的父母
法律没有办法在他们成立家庭之前做出预测或推断,
即便结婚后,现在不生法律也不知道以后会不会生,法律也不会知道哪些父母不能生。
因此法律当然会保障所有成家的父母其权利
可是同性恋,对不起,一线在的技术,你就是无法经过自然程序繁衍下一代,
为什么法律要给予你在这块额外的权利呢?
至于你所说的 精子捐赠,再婚,以及未婚怀孕,就是所为牵扯到第三人的家庭型式
社会不就是因为对于这些问题的过度宽容,所以造成这些问题的层出不穷吗?
既然都已经有这些问题的产生,何苦我们再把问题扩大呢?
作者: wilson1000 (疯狂肌渴男的就好)   2012-01-30 15:35:00
mono大概只会继续宣称你的反对不有效 是歧视
作者: ufo15526368   2012-01-30 16:03:00
为什么gay想要被婚姻拘束呢~~ 搞不懂gay耶 颗颗
作者: jokem (红包)   2012-01-30 16:16:00
[新闻] “同志友好地图” 潘建志:反同志者多落
作者: jokem (红包)   2012-01-30 16:17:00
地图砲来了 谁岐视谁阿
作者: GV13 (远见13)   2012-01-30 16:47:00
潘建志不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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