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开始前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已经提到的两种立场,和它反对同性恋家庭的立场的
有效性。
男同性恋家庭 女同性恋家庭
命题一︰
婚姻的核心价值在于生育下一代。 有效反对 失去效力
命题二︰
婚姻的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婚姻关系下 ? ?
男女间性伴侣法律上的独特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和养育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反对同性恋婚姻上养育很难成为有
效讨论的理由,因为今日家庭的养育下一代职能可以透过领养的制度达成。不过可以
在前面的文章看到直接反对同性恋家庭领养小孩的手段,进行加以封锁的目标。但是
就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即使如此,女同性恋家庭仍旧可以透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而生
育下一代,这是命题一难以处理之处。
命题二在很多时候其实是反同性恋阵营的核心立场,不过却总是被隐藏起来而不去
讨论。这个命题由两个今日受到不等程度攻击的前提所组成︰第一、只有男女之间的
性关系有资格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第二、只有一种特定形式的男女间性伴侣有资格
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同性恋婚姻挑战的是第一个前提,不过今日其实是第二个前提
更为脆弱。此外,命题二不能解释“没有性行为”的婚姻关系。
wilson网友一直以“法律的本质是限制”、“法律没有规定的才是自由
”的立论来做评论。但这不是我在这边要处理的问题,我会建议他找本
法学绪论来看看。
同性恋婚姻和命题二的争议之处,第一个战线是同性间的性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常,
这是反同性恋阵营特别想要守住的战略点,毕竟反对同性恋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同性
间性行为的令人反感之上。相对地,支持同性恋阵营则很努力想要攻下这一个桥头堡
(这反而是我比较不特别注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战役不会在攻陷之后就
获得胜利,命题二其实存在第二条战线,这条战线其实更难以攻击。在前面Sandel的
课堂影片连结上他提到,基于彰显、推崇特定的价值而给予独特的法律地位是可能的
。如果接受Sandel的命题,那么支持同性恋阵营必须证明同性恋间的性伴侣也具有和
男女间性伴侣相等的价值(历史上的、文化上的、共同体内的),值得并列在法律的
婚姻关系保障下,而这是目前支持同性恋阵营尚未成功处理的部份,这是未来双方另
一个激战之处。
命题一和命题二可说是源自于传统对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看法,但是近代逐渐出现了
第三个命题,并且开始盖过命题一与命题二,也开启了今日同性恋家庭组成的最重要
正当性的来源。
3.两个个体间的深刻承诺
命题三将婚姻关系视为是两个个人间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深切承诺,是一种政治、社
会、商业之外,(宗教或者非宗教的)对于相互倚赖、陪伴、忠诚的亲密关系的想像
。与前面两个命题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命题三仅将性生活和生育视为是在这关系下
两个人的决定与处理,因此不进行生育、没有性关系,都不会影响到这个定义的有效
性。不过相反地,纯粹性关系、生育功能的家庭,命题三反而比较不好处理。
为什么命题三能够容许同性恋家庭的组成?这是因为此时要刻意将“伴侣”强制限
定具备异性的条件变得没有说服力,反而更应该推论为性别歧视。
这也是2003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案做出支持同性婚姻关系的理
由。在判决文里法官刻意提及了1948年废除禁止黑白通婚的规定(是的,过去法律同
样也限制了跨种族的婚姻),这样的作法是将判决定义成一种个人选择自由的追寻。
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而不受到种族、性别的因素所歧视的影响。
命题三的有效性,建立在今日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压制了家庭的生育以及性伴侣的功
能。当这些功能可以透过外在的其他手段得到时,强调家庭这些方面的价值,就越来
越显得苍白无力,不能再满足对家庭价值的期待。或者说,婚姻不会因为能够生育或
者执行性行为而成为重要且荣耀,反倒是当代的人际关系疏离,会让人更重视、珍惜
伴侣生活里两人彼此忠诚、相互扶植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