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关于同性婚姻里核心价值的问题(三)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3-11-12 17:24:41
在开始前我们简单地回顾一下已经提到的两种立场,和它反对同性恋家庭的立场的
有效性。
男同性恋家庭 女同性恋家庭
命题一︰
婚姻的核心价值在于生育下一代。 有效反对 失去效力
命题二︰
婚姻的核心价值在于给予婚姻关系下 ? ?
男女间性伴侣法律上的独特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生育和养育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在反对同性恋婚姻上养育很难成为有
效讨论的理由,因为今日家庭的养育下一代职能可以透过领养的制度达成。不过可以
在前面的文章看到直接反对同性恋家庭领养小孩的手段,进行加以封锁的目标。但是
就如同前面已经提到的,即使如此,女同性恋家庭仍旧可以透过人工授精的方式而生
育下一代,这是命题一难以处理之处。
命题二在很多时候其实是反同性恋阵营的核心立场,不过却总是被隐藏起来而不去
讨论。这个命题由两个今日受到不等程度攻击的前提所组成︰第一、只有男女之间的
性关系有资格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第二、只有一种特定形式的男女间性伴侣有资格
受到法律形式的保障。同性恋婚姻挑战的是第一个前提,不过今日其实是第二个前提
更为脆弱。此外,命题二不能解释“没有性行为”的婚姻关系。
wilson网友一直以“法律的本质是限制”、“法律没有规定的才是自由
”的立论来做评论。但这不是我在这边要处理的问题,我会建议他找本
法学绪论来看看。
同性恋婚姻和命题二的争议之处,第一个战线是同性间的性行为到底算不算正常,
这是反同性恋阵营特别想要守住的战略点,毕竟反对同性恋很多时候就是建立在同性
间性行为的令人反感之上。相对地,支持同性恋阵营则很努力想要攻下这一个桥头堡
(这反而是我比较不特别注意的地方)。但是我们必须指出,战役不会在攻陷之后就
获得胜利,命题二其实存在第二条战线,这条战线其实更难以攻击。在前面Sandel的
课堂影片连结上他提到,基于彰显、推崇特定的价值而给予独特的法律地位是可能的
。如果接受Sandel的命题,那么支持同性恋阵营必须证明同性恋间的性伴侣也具有和
男女间性伴侣相等的价值(历史上的、文化上的、共同体内的),值得并列在法律的
婚姻关系保障下,而这是目前支持同性恋阵营尚未成功处理的部份,这是未来双方另
一个激战之处。
命题一和命题二可说是源自于传统对婚姻和家庭的主要看法,但是近代逐渐出现了
第三个命题,并且开始盖过命题一与命题二,也开启了今日同性恋家庭组成的最重要
正当性的来源。
3.两个个体间的深刻承诺
命题三将婚姻关系视为是两个个人间对未来共同生活的深切承诺,是一种政治、社
会、商业之外,(宗教或者非宗教的)对于相互倚赖、陪伴、忠诚的亲密关系的想像
。与前面两个命题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命题三仅将性生活和生育视为是在这关系下
两个人的决定与处理,因此不进行生育、没有性关系,都不会影响到这个定义的有效
性。不过相反地,纯粹性关系、生育功能的家庭,命题三反而比较不好处理。
为什么命题三能够容许同性恋家庭的组成?这是因为此时要刻意将“伴侣”强制限
定具备异性的条件变得没有说服力,反而更应该推论为性别歧视。
这也是2003 Goodridge v. Dept. of Public Health案做出支持同性婚姻关系的理
由。在判决文里法官刻意提及了1948年废除禁止黑白通婚的规定(是的,过去法律同
样也限制了跨种族的婚姻),这样的作法是将判决定义成一种个人选择自由的追寻。
个人可以选择自己的终身伴侣,而不受到种族、性别的因素所歧视的影响。
命题三的有效性,建立在今日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压制了家庭的生育以及性伴侣的功
能。当这些功能可以透过外在的其他手段得到时,强调家庭这些方面的价值,就越来
越显得苍白无力,不能再满足对家庭价值的期待。或者说,婚姻不会因为能够生育或
者执行性行为而成为重要且荣耀,反倒是当代的人际关系疏离,会让人更重视、珍惜
伴侣生活里两人彼此忠诚、相互扶植的价值。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5:00
这法案就端看要如何去定义[家] 站保守立场认为一定要生育或要有父母亲来教育小孩的两性观念 那就是不可能支持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6:00
若是把家视为共同生活的群体 那就不会有太大疑问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2-01-12 17:36:00
其实我相信这类理由以前拿来反对种族通婚的时候也一定
楼主: monopoliest (中肯无益于中出)   2012-01-12 17:37:00
出现过 (耸肩)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7:38:00
我自己是赞同 除了同志朋友以外 还有朋友的干爹是来台老兵的都很合乎这次多元成家的目的群体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3:00
莫名其妙的议题,怎不干脆讨论母子或父女可否结婚好了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4:00
母子或父女一样也可以组成形式的家庭,可是我们就是禁止。为什么?就是因为有些社会伦理界线不是说理就能通
作者: kreuzritter (Sundance Kid)   2012-01-12 17:55:00
这种沦于诡辩的议题根本就不应该存在。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7:56:00
其实主要是权利义务 比方说从军终生俸死后配偶能领半俸以及报税的时候等等.... 我不觉得有那么复杂就是多元婚姻法案主要的影响应该是这方面至于什么神学说 哲学说 自由学说 那些我是尊重没意见的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7:57:00
我只对有实质影响的部分(多半都跟钱有关)着眼 赞同法案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7:58:00
至于什么称为家什么的 太玄啦.....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0:00
这几个法案没有开放等亲内可以乱伦 有些人还是先把草案看过别一直看洗脑包被拐到天上都不晓得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8:02:00
我倒是觉得这明明是个很现实的法律问题就是...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3:00
当然... 老残病死或者是分手时候 还能算的就剩钱啊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4:00
之前是还有人举病危时的探护权以及签署同意书的例子啦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8:04:00
还有每年的报税 这些都是白花花的银子啊 XD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8:05:00
我总觉得这纯粹只是个跟银子有关的法案而已 我实在无法理解(但是我尊重)道德上的 哲学上的 宗教上的看法囧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8:06:00
好啦 那不叫做配偶 改个名字让他拥有金钱上相等权利也可这样他们会不会心里舒服一点?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6:00
之前不是报税方式被讲说是惩罚结婚者 也是最近才改的啊 XD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7:00
所以三个法案其中一项在推[伴侣]权呢...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2-01-12 18:07:00
其实要看 两种总会有一种比较省 XD 看收入跟两方抚养数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2-01-12 18:08:00
我想起来了 是薪资以外的部份之前夫妻不能分开申报 然后就被讲是惩罚结婚者
作者: GV13 (远见13)   2012-01-12 23:06:00
推kreuzritter 社会伦理的底限还是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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