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听得到的译文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录到他人讲的话
一种是录到被告自己讲的话
就后者
学理上
有学者主张
根本违反自白的任意性 不能当作证据
试想 即便监听票的核发合法
但若你自己知道被监听 你会讲那些
不利自己的东西吗?
不自证己罪原则、自白法则都被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
明白揭示为宪法位阶
台湾在这一次事件当中 应该好好重新检讨监听的法制
在这件事件中 让台湾得到什么
以下节录黄东熊教授看法:
问:国外保障人权的作法,有比较严格吗?
答:一九六四年,美国男子Danny Escobede枪杀他的姊夫,他落网后要求见律师,警察骗
他,指律师没有来,他自白认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没律师在场的自白,不得做为
证据。
一九六六年,美国男子Ernesto Miranda犯强奸罪,他是南美洲移民,英语讲得不太好,
没有要求见律师就自白了,联邦最高法院说,虽然被告没有要求见律师,但没有律师在场
,被告所说的话,不能做为证据。
一九六八年,美国一件毒品监听案,被告在电话中跟对方讲,那一天卖给你多少毒品,检
察官指监听有合法的监听票,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被告在电话中的谈话内容,也算是自
白的一种,监听时,辩护人没有在被告旁,所以不能做为证据。
也许大家会觉得美国是不是过度保护被告,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保护人权作法。我也认为,
犯罪嫌疑人若认为有人监听他时,就不会在电话中讲这些话,从这个观点来看,被告在监
听中的谈话(可类推为自白)是没有“任意性”(编按:自白任意性是指,自白须出自被
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因此不能做为证据,台湾很多这类监听,都是违反自白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