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台湾用监听译文判决被告有罪大有问题!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5 18:46:32
监听得到的译文有两种可能
一种是录到他人讲的话
一种是录到被告自己讲的话
就后者
学理上
有学者主张
根本违反自白的任意性 不能当作证据
试想 即便监听票的核发合法
但若你自己知道被监听 你会讲那些
不利自己的东西吗?
不自证己罪原则、自白法则都被大法官释字第582号解释
明白揭示为宪法位阶
台湾在这一次事件当中 应该好好重新检讨监听的法制
在这件事件中 让台湾得到什么
以下节录黄东熊教授看法:
问:国外保障人权的作法,有比较严格吗?
答:一九六四年,美国男子Danny Escobede枪杀他的姊夫,他落网后要求见律师,警察骗
他,指律师没有来,他自白认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没律师在场的自白,不得做为
证据。
一九六六年,美国男子Ernesto Miranda犯强奸罪,他是南美洲移民,英语讲得不太好,
没有要求见律师就自白了,联邦最高法院说,虽然被告没有要求见律师,但没有律师在场
,被告所说的话,不能做为证据。
一九六八年,美国一件毒品监听案,被告在电话中跟对方讲,那一天卖给你多少毒品,检
察官指监听有合法的监听票,联邦最高法院则认为,被告在电话中的谈话内容,也算是自
白的一种,监听时,辩护人没有在被告旁,所以不能做为证据。
也许大家会觉得美国是不是过度保护被告,其实这是很正常的保护人权作法。我也认为,
犯罪嫌疑人若认为有人监听他时,就不会在电话中讲这些话,从这个观点来看,被告在监
听中的谈话(可类推为自白)是没有“任意性”(编按:自白任意性是指,自白须出自被
告的真意及自由意志),因此不能做为证据,台湾很多这类监听,都是违反自白法则。
作者: MsKing (MsKing)   2012-01-05 18:52:00
照你这种说法没有东西可以当证据了XD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5 18:53:00
不是我的说法 我只是支持黄东熊教授的说法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8:54:00
所以014应该无罪的 以上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5 19:12:00
我觉得林、赖两人应该直接枪毙 太差劲了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9:13:00
监听不能当证据 以上
作者: MyKingSizeDD (女人无法一口咬定的男人)   2012-01-05 19:18:00
林益世的3323是检调监听得来的吗?
作者: MyKingSizeDD (女人无法一口咬定的男人)   2012-01-05 19:19:00
这样也能硬拗林益世应该无罪?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9:20:00
照照篇的逻辑 要录音要先告知 楼上你看不出来吗?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9:21:00
要是跟014说我要录音 他还会那么说吗XDDD
作者: MyKingSizeDD (女人无法一口咬定的男人)   2012-01-05 19:34:00
人家举的是检调监听,你硬要拗成录音。XDDDDDDDDD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9:35:00
这两个是同一个法理好不好...
作者: viery (viery)   2012-01-05 19:36:00
明明是在反讽他 你还当真...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1-06 08:37:00
其实一样阿 一个是检调偷录 一个是被欉康偷录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1-06 08:38:00
你的重点不就是"没律师陪同在场" 014偷录 有律师吗?
作者: cheng399 (cheng399)   2012-01-06 08:39:00
就是原po举例的谬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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