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对于新闻媒体的期许:
“而为确保新闻媒体能提供具新闻价值之多元资讯,促进资讯充分流通,满足人民知的权利
,形成公共意见与达成公共监督,以维持民主多元社会正常发展,新闻自由乃不可或缺之
机制,应受宪法第十一条所保障。新闻采访行为则为提供新闻报导内容所不可或缺之资讯
蒐集、查证行为,自应为新闻自由所保障之范畴。又新闻自由所保障之新闻采访自由并非
仅保障隶属于新闻机构之新闻记者之采访行为,亦保障一般人为提供具新闻价值之资讯于
众,或为促进公共事务讨论以监督政府,而从事之新闻采访行为。惟新闻采访自由亦非绝
对,国家于不违反宪法第二十三条之范围内,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确授权之命令予以适当
之限制。”(大法官释字第689号解释解释理由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