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
是有的!
台北地检署依据通保法第27条、刑法第132条之泄密罪起诉黄世铭总长
但别忘了
犯罪 是不法且具有罪责的行为
即便黄世铭总长的行为已经合致了上开构成要件
具有构成要件的合致性(该当性)
此时只是“推定”他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课以侦查人员之守密义务
在以下情形例外得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1项将侦查中的事项加以公开
亦即:
1、依法令
2、维护公共利益
3、保护合法权益
那为了揭发国会议长的关说司法行为 是否符合上开2、之例外公开的事由呢?
若认为符合 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3项例外得公开侦查事项之规定
是否可以作为黄总长在诉讼上得主张之阻却违法事由(刑法第21条参照)?
mmm.........................................................
值得大家后续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