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台湾何时才会有政党法规范恶搞政党!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3-11-03 09:02:47
对于法律稍微有一点基本素养的公民
应该都有听过“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这两部法律
这两部法律分别规范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
易言之 这两部法律所规范的主体是私法上的所谓“营利性质的社团法人”
为什么需要法律去规范营利性质的社团法人呢?
因为一家公司 不论是内部的股东会、董事会的组成或具体的程序
都不是只有关涉这家公司的利害关系 更涉及到公司的债权人、股东、投资人等人的利益
有了上开基本认识之后
各位想想 具有公益性质的社团法人-政党
难道他们内部搞什么 和整个国家社会一点关系都没有? 不需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从王大院长的这一则新闻事件中
我们认为显然不是
现行的法律制度当中 在“宪法”的增修条文第5条第5项
有所谓的政党违宪解散的民主防卫机制
但这一个条文在台湾几乎不可能有发动适用之可能性
对于立法诸公们不论是无意 或是有心的立法怠惰
本文主张人民应可依据行政诉讼法第8条规定
以立法院或内政部作为被告 主张权责机关有制定“政党法”的义务
(即承认人民有请求权责机关制定政党法的主观公权利)
讲得更具体一点 不妨宽认被告侧的主观预备合并之合法性
让人民可将内政部列为先位被告 立法院列为备位被告
贯彻纷争解决一次性 追求诉讼经济 防止裁判矛盾
最后 2014湖人加油!再创湖人王朝~~~~~~~~~~~~~~~~~~~~~~~~~~~~~~~~~~~
※ 编辑: waco2012 来自: 111.248.213.33 (11/03 09:06)
※ 编辑: waco2012 来自: 111.248.213.33 (11/03 09:08)
※ 编辑: waco2012 来自: 111.248.213.33 (11/03 09:11)
推 dakkk:湖人今年应该进不了季后赛
你其他的意见 你的言论自由 我不干涉 但你这一句我看了很不爽
今年湖人一定会再拿下“总冠军” 看清楚来.....XD
楼主: waco2012 (世界越快,心愈慢)   2012-01-03 09:14:00
2014湖人必定称霸!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21:00
第一,行政院早就推出政党法草案;第二,你要不要先把你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22:00
的行政法第一章再看一遍?立法院立法是行政权的范畴?所以可去行政法院寻求救济?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03 09:25:00
而且如果是主张义务的诉讼 应该打第5条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27:00
如果你拿蔬菜丢进绞肉机,试问出来的是猪肉香肠吗?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29:00
如果标的不属于行政权下的范畴,你讨论后面的途径干嘛?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03 09:30:00
他的意思行政机关要先提出法来让立法审核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31:00
要抬杠的话,立法院可以做行政行为,但立法行为≠行政行为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03 09:33:00
说要立法 行政权也未必完全不行地方议会 也在立法 他是立院??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刍)   2012-01-03 09:34:00
职权命令 行政规则亦同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34:00
没错啊,你要扯无法律授权职权命令跟具一般拘束力(?)的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35:00
函令解释也是可以,但这边跟本文有何干系?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36:00
再者,立法不完全(目前已有人团法)跟立法空白,行政院就有提草案的必要,质言之,有义务去提案催促立法,这在
作者: ErosAmour (我被世界所遗忘)   2012-01-03 09:37:00
宪法有规定吗?不会吧?
作者: wangrs (自强号柴联车)   2012-01-03 10:20:00
根本连行政诉讼的标的是什么都搞不清楚,还来这边放言高论
作者: wangrs (自强号柴联车)   2012-01-03 10:21:00
,要强制立法机关立法,最可行的就是依据公民投票法第2条
作者: wangrs (自强号柴联车)   2012-01-03 10:22:00
:立法原则之创制。有本事就赶快去发起公民投票连署,不要只
作者: wangrs (自强号柴联车)   2012-01-03 10:23:00
想走偏门,到时后被行政法院裁定诉讼不合法驳回,再来哭夭
作者: wangrs (自强号柴联车)   2012-01-03 10:24:00
“司法不公”、“法院是国民党开的”,都已经是老梗了!
作者: killyou (xxx)   2012-01-03 11:51:00
言论自由遇到沽月人就无效?我看是沽月人会称霸地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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