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监听之部分,法律上有几点说明希望板友能够了解:
一、监听本身作为刑事侦查手段没有任何问题:
刑诉法之法理核心,为发见真实与保障人权,刑诉规定之创设,
大致不脱于此二者之权衡。
是以监听作为刑事侦查手段,其目的乃为发见真实所立,
惟为避免伤及无辜,故监听之发动有严格之法律规定,
此系加入保障人权之调节所得之当然之理。
因此,监听固然侵害人民之基本权利甚钜,然若符合法律上之规范,
则其并非绝对之罪恶罪恶。合先叙明。
二、监听合法性之争执:
(一)监听于法律上系采“事前许可”制,此观通保法第5条第2项之规定,
“前项通讯监察书,侦查中由检察官依司法警察机关声请或依职权以书面记
载第十一条之事项,并叙明理由、检附相关文件,声请该管法院核发。”
即可得而知。
(二)又通讯监察书(即监听票)依通保法第11条第1项之规定,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案由及涉嫌触犯之法条。
二、监察对象。
三、监察通讯种类及号码等足资识别之特征。
四、受监察处所。
五、监察理由。
六、监察期间及方法。
七、声请机关。
八、执行机关。
九、建置机关。”
(三)综合以观,可知监听是否合法,乃有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之别:
前者系指监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1.检察官声请+2.通讯监察书之格式+3.法院之审查核发
后者则为监听是否确实合理正当
如比例原则、另案监听、他案监听等
(四)因此,监听纵然于外观上符合法律上之规定(形式要件具备)并不当然表示合法,
盖尚有实质要件必须审酌,此即法院何以“嗣后否定”已核发监听票之监听合法
性进而影响监听证据之使用的缘由所在。
是故,已取得监听票后所为之监听,其实仅“推定”其为合法,得举“反证”加
以推翻之。
(五)此次特侦组所为之监听是否合法而引发之争议即在于这“反证”是否真实存在。
是以有板友认为“有形式外观则必然合法”系显属谬误,至于另有板友认为“虽
有形式外观但特侦组此次必然违法”亦显论断过早。
三、监听合法性之思考:(为我个人之意见,板友若没兴趣可以直接End)
在我看来,“侦查”是一个浮动且无法确定的状态,对于犯罪线索的调查,当下的检
察官并不能立即得知继续调查下去究竟是什么结果,也就是查了或许碰壁遇上死胡同
,但不查却是一点机会也没有,若换作你我是检察官,我们会做出怎样的选择?
之所以希望换个角度思考,系现在的人们是以“全知全能之神”(甚至超乎事后审查之
法官)的角度,回头检视这段日子所发生的事情,因而我们可以非常容易地挑剔特侦组
的监听作为,但这是否可能过于苛责同样身为人的检察官了?
违法监听断然不可,毫无疑问。
但何谓“违法”,人们真的想清楚了?
还是这又是一个人云亦云的例子?又成为另一边的政治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