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后现在民进党铺天盖地的讲特侦组监听0972630235这支电话是非法行为,甚至
:说违宪。通保法既然没规定哪些机关的电话不能申请监听,又哪违法?
:除非特侦组申请的不是这支电话,那就有触法。
还要继续被打脸吗?
原来立法院机关也会涉犯贪渎案件?
你名字跟号码对不起来的时候
你通讯监听就已经是违法了
还要再凹吗?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2年台上字第 1597 号 刑事判决
裁判案由: 违反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等罪
裁判日期: 民国 102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要旨:
(二)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11 条第 1 项第 2 款规定之监察对象为通
讯监察书应记载之事项之一,其目的系在规范声请机关慎重将事,
特定其监察对象,确立实施范围,以确保人民权益,并厘清监察责
任。然关于受此强制处分人之记载方式,相较于传票、拘票及押票
须将被告之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或出生地)及住所或居所,
为翔实记载,尚属有别,而较诸搜索票于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时
,得不予记载,则较类似,此乃传票、拘票及押票系对已确定之人
实施侦审,重在维护其防御权或供证义务;搜索票、通讯监察书则
对尚未确定之事证为蒐集,重在隐密(被实施者事先不知情)及真
实之发现,两者显然有别。故前者刑事诉讼法第 71 条第 2 项第
1 款、第 77 条第 2 项第 1 款、第 102 条第 2 项第 1 款
规定人别须确立,后者同法第 128 条第 2 项第 2 款但书则可
得而知或未知均属无妨,应为当然之解释。又关于监察对象,依通
讯保障及监察法第 4 条规定,除同法第 5 条及第 7 条之被告
或犯罪嫌疑人外,尚包括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发送、传达、收受通
讯或提供通讯器材、处所之人,在通讯监察之始,或因证据尚非明
确、具体,致无从确认受监察人究为何人,或仅知其绰号,甚至不
知发送、传达、收受通讯者之姓名、绰号,亦所在多有,是倘因资
料不足,致声请通讯监察或核发通讯监察书时尚未能附具受监察人
之真实姓名、代号或姓名对照表等资料,自不得即指为违法。
第 11 条
通讯监察书应记载下列事项:
一、案由及涉嫌触犯之法条。
二、监察对象。
三、监察通讯种类及号码等足资识别之特征。
四、受监察处所。
五、监察理由。
六、监察期间及方法。
七、声请机关。
八、执行机关。
九、建置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