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hifree (hi)
2013-09-27 00:35:26好了
我再说一次
就算你坚持刑事诉讼法侦查阶段没有案件单一性的问题
但这不代表通保法的规定没有案件单一性的问题
光从通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来看
就已经涉及罪名及案件单一性的判断了
第 5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
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
更别提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对于另案监听所采的重罪罪名关连性原则
本身就是基于案件单一性的判断标准
更别提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号判决理由
、监听系
政府机关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授权所为截取他人通讯内容之
强制处分,必须符合所列举之得受监察之犯罪与受监察者之要件
,始为合法,此观修正前、后之该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即明。然
侦查作为属于浮动之状态,侦查机关于执行监听时未必能保证获
得所受监察罪名之资料,自亦无从事先预测或控制监听所可能扩
及之范围。因此,在监听过程中时而会发生得知“另案”之通讯
内容。此“另案监听”所取得之证据,如若系执行监听机关自始
即伪以有本案监听之罪名而声请核发通讯监察书,于其监听过程
中发现另案之证据者,因该监听自始即不符正当法律程序,且执
行机关之恶性重大,则其所取得之监听资料及所衍生之证据,不
论系在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五项增订之前、后,悉应予绝
对排除,不得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
倘若另案监听亦属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得受监察之犯罪,或虽非该条项所列举之犯罪,但与本
案即通讯监察书所记载之罪名有关联性者,自应容许将该“另案
监听”所偶然获得之资料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
通篇都是在讨论本案与另案
如果你不去讨论案件单一性
你要怎么确认你监听所得的结果是否在本案所申请的罪名及犯罪嫌疑范围内
而属合法监听?
还是你认为只要法院有发监听票就好了
不管监听的结果与本案罪名是否具有重罪罪名的关联性原则?
作者:
Ghamu (猫丸)
2013-09-27 00:44:00马粉们:已end
作者:
zxcvbbb ( )
2013-09-27 00:44:009%只会跳针 对非法监听视而不见
作者:
yisdl 2013-09-27 00:46:00马粉不想探究实质内容 想想湘龙怎么想就好了
作者:
tina1007 (L'appernti sorcier)
2013-09-27 01:28:00吱吱不想探究实质内容 想想怎么打成非法监听就好了
成天在那吱来吱去 可以像原po一样拿出法条来反驳吗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3-09-27 02:46:00因为法律没写上位保留 所以行政命令怎么定都OK阿
作者:
s860134 (s860134)
2013-09-27 02:48:00嘴巴在我 只要说得通 理都在我口 法律奈何不了我 你咬我?
只有本板才看得到有人说:有监听票就合法啊,吱吱不懂
最好笑是查刑事案件可以跟总统报告,查马英九财产不实
昨晚问我刚毕业的硕一学弟,他也说侦查本来就没有案件单一性的问题,你自尽吧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35:00
就算你想把这里提到的与本案的关连性用单一同一性来解释,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36:00
也请你把判决最后一段看清楚,另案监听的要合法有两种可能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38:00
第一是另案监听根本案有关连性,第二是另案本身就符合通保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39:00
法第五条的要求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43:00
今本案应可因有违背职务受贿罪之合理怀疑来符合第五条第一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44:00
项之重罪要求。
作者: Ryaniii (诠) 2013-09-27 08:45:00
只要他是善意偶然,根本不用讨论什么关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