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录] 法界抨击特侦组:王金平关说罪证薄弱

楼主: avadar (爱台湾的中间选民)   2013-09-16 11:59:54
法界抨击特侦组:王金平关说罪证薄弱
【台湾醒报╱记者方家敏╱台北报导】 2013.09.16 09:39 am
“王金平关说证据不足,特侦组反而罪证确凿!”针对特侦组发布新闻稿,公开王金平
、柯建铭、曾勇夫关说监听译文,法界人士受访时表示,特侦组以监听A案,起诉B案,调
查手段不法,在法庭上恐难获得采用为证据;此外,认定王金平涉嫌关说全凭片段监听译
文,罪证薄弱,在法庭上将有一番攻防。
证据取得手段违法
“特侦组罪证确凿!”法治时报社长黄越宏受访时指出,特侦组以A案监听之名行B案之实
,已涉及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听法”第17条,即监听内容与目的不符。特侦组不仅未将之
销毁,甚至大动作发布新闻稿,公布监听证据也违反了“个资法”及“公务员服务法”的
保密规定。
真理大学法律系系主任吴景钦也表示,监听案是以案件为单元,若有新事证只能另外申请
监听票。律师黄帝颖亦说,特侦组以A案调查B案为“另案监听”,根据通监法第5条,若
要将监听内容做为合法证据,应确认有基于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贪渎重罪事证。若无相关
事证,则监听译文就纯属王金平跟柯建铭的通话纪录。
虽特侦组声称此案为行政调查,非侦查中资料,但黄越宏指出,只要是有关人事、考绩、
惩戒等等在内皆不得公开。特侦组却以宪法第44条为由,向马总统泄密,已违反刑法之“
国防以外之泄密”。
恩典法律事务所律师苏家宏受访时也表示,根据“毒树果实理论”,在调查过程中非法取
得的证据,无法被法庭采纳。因此,就算特侦组有调查到相关事证,但只要取得过程违法
,就不能列为呈堂证供。
关说证据力薄弱
吴景钦日前受访时也说,纵使特侦组调查程序合法,但根据监听内容皆属传闻证据(
hearsay evidence),不具法律效力。因我国刑事诉讼法采“传闻证据排斥法则”,刑法
第159条第1项明订,“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以外严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
不得做为证据。”也就是说,传闻证据在法庭上连用都不能用。
苏家宏进一步说,根据特侦组的译文,里面虽有提到曾勇夫、陈守煌,但没有完整的前后
文,也没有监听到王金平跟曾勇夫的谈话,要作为关说的证明力也很薄弱,在法庭上势必
会有一番辩论。黄越宏也说,根据译文内容,柯建铭与王金平是在“搏感情”、“客套”
,拉拢关系的意味居多,若要单凭监听内容就要认定是“关说”,似乎有点牵强。
黄越宏受访时也说,针对撤销党籍是否违反比例原则应根据国民党党章规定,但若以“妨
害党誉”的罪刑,只要黄世铭不将通话纪录公开便没事,但如今黄世铭将监听译文公开,
且罪证不完整,“说不定王金平和柯建铭告黄世铭妨害党誉还有可能胜诉!”
特侦组调查过程中不仅违法违宪,此案侦查中还没找到相关证据就将王金平未审先判,已
违反无罪推定。因此法界人士认为,特侦组违法罪证确凿,至少涉及非法监听、泄密、公
布、调阅、监督等罪行;黄越宏也呼吁,地检署应尽速采取行动,让司法还给社会一个公
道。
作者: dimblackjQ (培根炒蛋)   2013-09-16 12:01:00
王的人脉很可怕 这能部铲除吗 根本是邪恶的白卜平
作者: no5566 (不是五六)   2013-09-16 12:02:00
一通电话内容就想定罪 想得也太简单了吧
作者: a98756538 (a98756538)   2013-09-16 12:03:00
9.2趴:无视就好了,说你关说就是关说,大家心知肚明 !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16 12:06:00
吴景钦身为形诉教授,居然不知道台湾实务与通说都认可另案监听的效力? XDDDD 到国立真远?? XDD
楼主: avadar (爱台湾的中间选民)   2013-09-16 12:08:00
教授跟律师说了算
作者: mocear (莫西亚)   2013-09-16 12:10:00
照惯例,请把名字和民进党(或台联)一起丢到孤狗...
作者: lave2002 (无相 b)   2013-09-16 12:15:00
我看你连另案监听要件都不知道 还敢笑人~.~
作者: j3307002 (klvrondol)   2013-09-16 12:16:00
白卜平无敌啊干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16 12:17:00
法盲绿畜跳脚了 XDDD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9-16 12:29:00
法界共识 马英九打手别再铁齿 回头是岸
作者: chienming40 (兔崽子)   2013-09-16 12:33:00
这时候又是律师教授法界说了算.不是法官说了才算吗?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2:49:00
实务另案监听要重罪或与本案有关联才可采为证据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2:50:00
请参考最高法院97年台上2633号判决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2:51:00
从头到尾错误百出 谈法律不依据法律 公开论述不讲逻辑台湾政治不知有没有救 但基本职业和学术道德大概已没救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2:54:00
依实务(法院)跟通说看法 涉行政不法的监听资料不可以用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2:57:00
实务65%认为比照另案扣押 可以当证据而且可不可以当证据 和能不能以此开启侦查是两回事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16 13:01:00
97年台上字第2633号判决:为倘若另案监听亦属于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得受监察之犯罪,自应容许将该‘另
作者: manfa1e (战神出现 请肃静回避)   2013-09-16 13:02:00
案监听’所偶然获得之资料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05:00
最近法界好厉害喔~还能拿似是而非的说法质疑大法官释宪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3:15:00
问题行政不法是通保法第5条得受监听之犯罪?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17:00
王关说是柯案的案外案,而且没有监听王,是王打给柯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18:00
因为立委无对价关系关说无罪可罚,就以行政部不法论处这好像讲N次了吧~媒体从不会把这当重点报导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3:19:00
可以去调查行政不法 但跟监听所得不能拿来用是两回事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21:00
就是无法来拿作法办证据,才走行政不法这条路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3:22:00
依通保法不能用的监听所得就应该要销毁不是交给其他机关用
作者: justice79 (indyfan)   2013-09-16 13:23:00
建议你把黄世铭的记者会资料看一遍
作者: colon1114 (无)   2013-09-16 13:24:00
黄的资料有看过了 但跟通保法17跟18条文义明显不符
作者: WangCM (WHITE SOX)   2013-09-16 14:11:00
最好销毁是这样解释 可拿来当证据的也要销毁吗 哪里文义
作者: GreenSoldier (我是绿小兵)   2013-09-16 20:07:00
还有97年台非字第549号判决 也认为并不是另案监听就没有证据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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