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内政部:中选会收到公文 就失立委资格

楼主: huchihkuei01 (不笑不足以为道)   2013-09-12 12:12:05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4/8158343.shtml
【联合报╱记者李顺德、刘峻谷/台北报导】
2013.09.12 11:30 am
国民党撤销立法院长王金平党籍的效力究竟如何?内政部认为,在中选会收到国民党的公
文后,依法王即丧失立委资格。
由于立法院秘书处表示,中选会虽已送出公文书,但已是下班时间,立法院退回中选会的
公文。中选会主委张博雅说,如果是下班时间不收公文,中选会今天会再发函。
公职人员选罢法第七十三条明定,“不分区立委就职后丧失其所属政党党籍资格者,自丧
失党籍之日起,丧失其资格”。法律主管机关内政部政次萧家淇表示,国民党将公文寄给
中选会的同时,王金平已丧失国民党全国不分区立委的资格。
国策顾问、资深律师许文彬也说,选罢法七十三条的第二项规定,在法律上属单方行为,
中选会的注销通知函送抵立法院即产生注销效力,不须等立法院有注销手续才注销。一名
曾任法官的律师也认为,中选会的注销函送到立法院就生效。
但张博雅表示,“撤销资格究竟在中选会或立法院,这部分还有一些争议,还要再研究。
”据了解,由于中选会内部向张博雅分析,王金平是否已丧失不分区立委资格,还要看王
金平向法院声请假处分是属私法或公法。
另外,中选会官员也说,王金平向法院声请假处分也分两种情况,一是一般假处分,一是
“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如果是“暂时状态”的假处分,就有拘束行政的作用,也就是连
国民党函寄公文书的动作,都处在冻结状态。
中选会副主委刘义周表示,中选会别无选择,只能发文给立法院,依选罢法七十三条将等
立法院回函送达十五天内,公告递补名单。不过,立法院何时应注销不分区名籍再回函中
选会,法律并未明定,这也可能是未来的争议。
作者: sxxs (有些话想说在老去之前~)   2013-09-12 12:13:00
隔壁说 金平公笑得信心满满肯定有后著杀得马英九片甲不留
作者: winu (受监护宣告ing)   2013-09-12 12:14:00
蛆脑军爽死惹
作者: sonatafm2 (人在江湖漂,哪有不挨刀)   2013-09-12 12:18:00
看猴子崩溃看那么久其实有点腻了, 可是还是一直在崩.
作者: Killercat (杀人猫™)   2013-09-12 12:51:00
这签名档看的让人有点傻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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