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狂贺修法!

楼主: justice79 (indyfan)   2013-08-07 02:37:15
: → shpongle:你要调动也是要经过军方同意阿 不是你想动就能动
: → payeah:要军方同意的话,就...
检察官调动宪兵是有法律授权的,无须军方同意
调度司法警察条例
第 2 条
左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推事执行职务
之责:
一、市长、县长、设治局长。
二、警察厅长、警保处长、警察局长或警察大队长以上长官。
三、宪兵队营长以上长官。
第 3 条
左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官,应听检察官、推事之指挥,执行职务:
一、警察分局长或警察队长以下官长。
二、宪兵队连长以下官长。
三、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察官长。
四、海关、盐场之巡缉队官长。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人员受检察官、推事之指挥,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项
为限。
第 4 条
左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应受检察官、推事之命令,执行职务:
一、警长、警士。
二、宪兵。
三、铁路、森林、渔业、矿业或其他各种专业警察机关之警长、警士。
四、海关、盐场之巡缉员警。
前项第三款、第四款人员受检察官、推事之命令,以与其职务有关之事项
为限。
刑事诉讼法
第 229 条
下列各员,于其管辖区域内为司法警察官,有协助检察官侦查犯罪之职权:
一、警政署署长、警察局局长或警察总队总队长。
二、宪兵队长官。
三、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相当于前二款司法警察官之职权者。
前项司法警察官,应将调查之结果,移送该管检察官;如接受被拘提或逮
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别规定外,应解送该管检察官。但检察官命其解
送者,应即解送。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经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
第 230 条
下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官,应受检察官之指挥,侦查犯罪:
一、警察官长。
二、宪兵队官长、士官。
三、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职权者。
前项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并将调查之情形报告该
管检察官及前条之司法警察官。
实施前项调查有必要时,得封锁犯罪现场,并为即时之勘察。
第 231 条
下列各员为司法警察,应受检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侦查犯罪:
一、警察。
二、宪兵。
三、依法令关于特定事项,得行司法警察之职权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应即开始调查,并将调查之情形报告该管检察
官及司法警察官。
实施前项调查有必要时,得封锁犯罪现场,并为即时之勘察。
第 231-1 条
检察官对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报告之案件,认为调查未完备者
,得将卷证发回,命其补足,或发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调查。司
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应于补足或调查后,再行移送或报告。
对于前项之补足或调查,检察官得限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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