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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仲丘枉死案,原先负责调查事件真相的军事检察机关,自身陷入了涉嫌包庇军官的舆论
指摘,公愤如星火燎原。继720之后,803民众将再度上街示威。但是,若不指向军事司法
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恐怕难以杜绝军中不断传出的枉死和包庇事件,从近到远的洪仲丘、
江国庆和尹清枫,都是例证。
军事统帅的贯彻与司法正义的实践,两者水火不容,这是军法制度的结构性缺失;而要军
人追诉军人,甚至于下级办上级,更是强人所难。
尽管军方对外宣示洪案“证据到哪、就办到哪”的决心,但证诸军事检审屈服于军事长官
权威的本质,实际结果毋宁说是:“上级要证据到哪、证据就会到哪。”没证据也可判死
枪决的,如江国庆命案;有证据却查无头绪的,如尹清枫命案。本来,刑事司法追求的是
“毋枉毋纵”,军法实务却操作成“可枉可纵”,但凭上级而定。
在结构性共犯情形,军事统帅正是共犯的一环,甚至于还是首谋或藏镜人,军法制度的荒
谬体质,更是暴露无遗。
“转型正义的败笔”
现行军法制度是戒严时代的遗绪。问题是,为何在解严26年之后,仍然容许军事检察官和
法官来侦审洪案?到底一般检察官、法官有什么不能侦审洪案的道理?说穿了,本就没道
理,这是我国转型正义的败笔之一!
1960年大法官作出释字第86号解释,确立审检分隶的《宪法》要求,但因戒严时代氛围,
当时检审合隶的军事审判制度,毫发未动。
解严后,由于军方及其检审机关在尹案荒腔走板的演出,民怨沸腾,本有大好机会直接废
除违宪的军事审判制度,然而,1997年的释字第436号解释却为德不卒,网开一面,立法
者更是乐于顺水推舟,在1999年以修正《军事审判法》,交差了事,这也就是现制的由来
。
虽说修修补补,但现制仍不改其违宪的本质,亦难符合释字第704号解释揭示的要求。例
如,军事审判的主管机关仍是行政院国防部而非司法院,军法官亦是由讲究高低军阶与服
从上级军令的职业军人来担任,欠缺《宪法》所明文要求的人身与事务独立性。
更甚者,国防部还身兼二职,同时督导军事检察署与军事法院的业务,连检审分隶原则都
公然罔顾,根本是比戒严时期的法治水平还不如。现行《军事审判法》屹立十余年,竟然
(还)未被宣告违宪,只能说是法治国的奇蹟。
亡羊补牢无济于事
总言之,军事审判是《宪法》难容的例外法庭,战时能否设置军事法庭就已经殊值怀疑,
平时更无存在的道理。
而今若欲亡羊补牢,小修小补无济于事,立法者若不迳行废除军事审判制度,最低限度是
将其限缩在“战时军人犯军法之罪”,其余情形一律回归法治国常轨,也就是“把军人当
成正常人”,平时无论军人或平民犯罪,皆应由普通检察署及普通法院依法侦查、审判。
迟延26年之后,洪仲丘案再度警示我们,早该告别戒严幽灵了!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