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是先广告一下,如果你有疑问,欢迎你写自己的起诉书,我 #1H-FvzH7这活动
到现在还是一堆人在质疑起诉书问题,自己却不写一个自己的版本来,感觉到无比的
冷清。
不过在这里我想顺便解释一下你的论证一个很简单的逻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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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lly0923:而且如果只是加速健检结果而非窜改.那么能判啥罪??? 08/01 15:36
我没说要办啥罪 只是可以当作陈有所认识要件的佐证之一
推 tsgd:更不用说早在士评会之前 范就去找过陈 早就有弄洪的认识了 08/01 16:07
可能吧 但军剪不知道 或许他有不采用的理由
→ viery:士评会就知道他不能送禁闭了 要说凌虐故意这时就有了 08/01 16:08
那就问军剪为什么不在这点着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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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问题是这样的,我知道大家都受电影里那句“公堂假设一下不犯法”的台词影
响很大,但是如果我没搞错的话,西方的法院审理时,对于这种纯粹推论、暗示、诱
导询问的说词,是可以不予采用、要求从记录中删除,法官也会要陪审员“忘记”这
一段。单纯的推论在法院审判上是无效的,需要的仍然是可以被检验的证据。
这就会到起诉书上了。如果起诉书要将这件事列入,那就必须要清楚的解释:这个
事实到底证明了什么,并且没有其他“合理的怀疑”的余地。如果这项证据会被检方
判定没有额外的证明效力、可能会让审判拖入歧途的话,那他整个审判书不列入,都
是很正常的。
让我举个很白烂的例子好了,用来说明什么叫做“让审判拖入歧途”(下面不是审
判会用的词汇,但是这样写比较生动):
律师:陈先生,检方说你买饮料是为了买通护士,让检验结果提早出炉,
事情是这样的吗?
1.陈:我其实是要追里面的护士○○○啦,所以才趁这机会买饮料请里面
的人……
2.陈:其实是我那时候跟别人打赌赌输了,所以才得花钱买饮料请客....
很白烂,但是类似的辩解方式是层出不穷的。如果起诉书把这件事加载并且当成重
要事证,那就必须有针对这条打烂仗的心理准备,到时这审判就拖个没完没了了。所
以,审判书不可能把什么“证据”都列进去,那样只会造成审判里不断地在枝节上岔
题,没完没了。我们需要的是有效的、最精确的、无可辩驳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