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jun/12/today-o4.htm
马英九总统前经起诉之特别费案无罪理由,
主要是法院认定其请领相关“领据特别费”时,
都是信赖并依照公务机关既有支领程序之行政惯例,
并没有以不法手段去欺骗会计人员;
才怪!马英九习惯而明知请领公款特别费后绝不会公用法用而是私吞私用,
却逐月多达九十余次连续趁机滥用会计人员对他的信赖而拨款以致欺骗诈领得逞!
(这还只算他市长任内!之前历任政务官加起来的话那就高达数百次了!
此之所以他要赶紧为自己量身订作会计法99-1之“马英九条款”永除前罪后患!)
且其领取方式,是依会计常规而直接汇入私人帐户。
没错,但会计常规可没说直接汇入私人帐户暂存后,可再转汇亲人帐户私吞私用!
又因为马总统所领取的领据特别费,已经和其私人存款混同;
就算混同,稍后还是得因公支出啊!没有的话那就是“同混合污”!
法院调查,马总统个人财产用在公务用途的金额,大于其所领取得领据特别费金额
才怪!个人财产若乐善好施于公务,会愈捐愈富有?当人民白痴啊?
马所谓捐款,都是慷百姓之慨的党产(污自人民)之选举结余款和国财之选举补助款!
所以法院认定马总统根本没有将款项非法纳为己有,因此判决无罪。
没有非法纳为己有,需要连夜吐还赃款以免大水库溃堤吗?需要上穷碧落到大宋律法吗?
清清白白坦坦荡荡的廉官,只消正正当当拿出公用法用明细帐目不就得了?
有必要东拉西扯南牵北拖一堆严重违背法学常识的歪理谬论吗?
一个家庭主妇都知道家庭收支要记帐,一个标榜清廉的专业文官会不清楚、不要求?
然而,陈前总统经起诉之侵占国务机要费案,地院原判决有罪,
虽台湾高等法院改判无罪,但被最高法院撤销,
无罪理由就是清查所有艰困的机密外交任务与支出皆属实!甚至扁还“倒贴国难”!
可不是像马英九没因公支出却“补贴家乐”!
其理由强调国务机要费并未和陈前总统个人帐户混同,
而仍是与其私人帐户分别独立管理;且法院调查发现,
混同不算贪污,没混同的反而贪污,再 手分手 啊!
该独立管理且依法须用在和总统职务有关的国务机要费款项,
却有相当部分供作私人开销(如私人税金、宠物诊疗费等),
那只是拿假发票报帐以合整扁恶法,顶多算伪造文书,又与贪污何干?
(亦无生危害于他人而不成立,反而拿真单据泄露国家机密将严重损及国家利益!)
而与总统公务执行全然无关,因此将该判决发回,现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中。
由此可知,两案事实,截然不同,不容作错误的比附援引。
由此可知,铁铮铮事实是马私吞补贴而无罪,扁公用倒贴而一审无期,
结果天差地远截然不同,果然法院法务部都是国民党开的,挺贪护主不遗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