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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涉关说 一审五年半 二审无罪
【郭芷余、苏圣怡╱连线报导】民进党立委高志鹏及助理姚升志被控四年前收贿一百五十
万元,向国有财产局关说台中一处市场土地租售案,一审南投地院判处高五年六月徒刑,
姚也被判刑。但二审台中高分院出现逆转,合议庭以国有土地让售并非立委职权为由,改
判两人无罪。全案可上诉。
二审判决书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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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转载判决书的结论:
本案被告姚升志收受请托人给予之报酬,进而于九十六年五月二日将其中五十万元以立委
高志鹏之政治献金之名义入帐,入帐未久被告高志鹏知悉上情,本应拒却退还,竟未为任
何表示,迳予使用,因而获益,有负选民所托,并损及个人形象,惟被告高志鹏既未具备
接受请托向行政机关提出询问或建议之职权,自无从认该五十万元与其职务上行为有何对
价关系,且被告高志鹏仅以关切之态度询问国有财产局,国有财产局本于法令依法处理,
本无函覆或参与协调之法定义务,被告高志鹏亦未利用任何其可以凭借之影响力对国有财
产局之承办人员有施压之行为,无论系被告高志鹏收取五十万元报酬部分或请托人取得土
地承租权部分,均无违背图利罪构成要件中所定之“法令”,就土地申请承购部分,被告
高志鹏与请托人均未因而获得任何利益,核与贪污治罪条例第五、六条之构成要件均不相
符合,自无该条例之适用,被告姚升志不具公务员身分,被告高志鹏既无贪污治罪条例第
五、六条之贪渎犯行,被告姚升志即无与被告高志鹏成立上开罪名共犯之余地。是本件检
察官所举之证据,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确有贪污治罪条例第五条或第六条之心证,且
本院在得依或应依职权调查证据之范围内,复查无其他积极明确之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确
有公诉意旨所指之犯行。从而,本件要属不能证明被告犯罪,原审未能详察,遽予论罪科
刑,即有未合,公诉人以原审量刑过轻提起上诉为无理由,被告上诉否认犯罪,则有理由
,应由本院将原判决撤销,并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九条第一项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零一条
第一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李月治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00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 审判长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黄 小 琴
法 官 陈 如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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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志鹏一审有罪二审无罪,二审判决理由同样也是以“没有实质影响力”判无罪
照吱吱对待林益世一审三名法官可以骂到祖宗十八代的高道德标准
怎么不去干礁一下高志鹏案的三名二审法官?
今天看到年代新闻还看到民进党的陈亭妃酸说国民党证无敌
拿KMT党证还要被停权停职然后再抓进去关几个月
DPP党证一切都免还有人帮忙喊司法不公 立委首长照样做到爽
怎么看都是DPP党证好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