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条
"假扣押、假处分或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在起诉前,向应系属之法院为
之,在起诉后,向已系属之法院为之。
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时,声请人就其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
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实,应释明之
;其释明有不足者,法院应驳回声请。
声请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仍得命声请人供担保后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法院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前,应令两造有陈述意见之机会。但声请人主张
有不能于处分前通知相对人陈述之特殊情事,并提出确实之证据,经法院
认为适当者,不在此限。
定暂时状态之处分,自送达声请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者,法院得依声
请或依职权撤销之。
前项撤销处分之裁定应公告,于公告时生效。
定暂时状态之裁定,因自始不当或债权人声请,或因第五项之情形,经法
院撤销时,声请人应赔偿相对人因处分所受之损害。"
本条不是明明就赋予权利人在起诉后或之前30日内,声请法院定暂时状态
处分吗的机制?定暂时状态本来就能达到封掉特定散布侵权品管道的效果呀.
按照司法实务,权利人也是因为有急迫需要会来法院求为定暂时状态处分之
声请,故法院也不可能拖太久,最晚一个月内要开庭做准否的裁定.也没有
什么司法程序旷日废时的问题?
那现在到底是想怎样?希望架空本条的规定,从法院手上夺权吗?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41:00因为法院摸不到国外网站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4:00我反对智财局的计划 尝试解释其背后原因 首先智财局只针对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5:00国外网站 不针对国内网站 其次是要求国内ISP封国外站 究其原因是国内侵权人可直接起诉处罚 国外侵权人难以处罚 其次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6:00是要透过法院来要求ISP封站 法院方面可能不配合(毕竟ISP无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7:00侵权)所以智财局要针对国外的网站从法院手上夺权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8:00还有就是封网站与封网页的差别 实际上当然是封站有效 但封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2:59:00站同时也封了没侵权的网页 法官未必会认同此连坐性处置
作者:
yuriaki (百合秋)
2013-06-02 03:06:00所以我也反对啊(摊手)
有没白话版的 …另外草案不是说只要有正板就不会封吗?按此字面,等于所有网站都不能封,所以此草案只是虚的假议题,不是?
作者:
goetze (异教神)
2013-06-02 10:29:00写了一堆,根本没接触到问题核心~这也有趣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0:59:00回weir,你说的对,照智财局的说法权限是大大的限缩,目标很小,只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00:00有100%侵权的或是几乎100%侵权的才会被封,先忽略用字模糊的部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01:00分,回头看,如果只有极少数的站会被封,也没必要大费周章给智财局这么大的一把刀,没事挥来挥去吓人吧?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08:00既然权限被缩很小.那么又何来大刀之说?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09:00这法案我从头到尾就认为这事来乎弄某方的.台湾的智财法历史沿革去看.根本就是某国势力在后推动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31:00嗯,应该说,他现在要权时说执法范围很小,但实际执行时可以从宽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32:00或从严认定,裁量空间很大(大刀)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3-06-02 11:34:00那就直行范围限定阿.更别说连PPX都关不了的话我怀疑他这把刀能有多大?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46:00问题是他打算封bt, foxy,mu照楼上说法,这bt,foxy,mu也不是100%侵权啊~ 这样你看出来他的刀有多大了吗? XD
作者:
uyn (小欣)
2013-06-02 11:48:00回想 当时江丙坤的馊主意倒是没啥人帮他喊新闻自由哩
我是不知道其他人怎么想拉 但如果到时行政无法逾越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