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2 条
"假扣押、假处分或定暂时状态处分之声请,在起诉前,向应系属之法院为
之,在起诉后,向已系属之法院为之。
声请定暂时状态之处分时,声请人就其争执之法律关系,为防止发生重大
之损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险或有其他相类之情形而有必要之事实,应释明之
;其释明有不足者,法院应驳回声请。
声请之原因虽经释明,法院仍得命声请人供担保后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
法院为定暂时状态之处分前,应令两造有陈述意见之机会。但声请人主张
有不能于处分前通知相对人陈述之特殊情事,并提出确实之证据,经法院
认为适当者,不在此限。
定暂时状态之处分,自送达声请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起诉者,法院得依声
请或依职权撤销之。
前项撤销处分之裁定应公告,于公告时生效。
定暂时状态之裁定,因自始不当或债权人声请,或因第五项之情形,经法
院撤销时,声请人应赔偿相对人因处分所受之损害。"
本条不是明明就赋予权利人在起诉后或之前30日内,声请法院定暂时状态
处分吗的机制?定暂时状态本来就能达到封掉特定散布侵权品管道的效果呀.
按照司法实务,权利人也是因为有急迫需要会来法院求为定暂时状态处分之
声请,故法院也不可能拖太久,最晚一个月内要开庭做准否的裁定.也没有
什么司法程序旷日废时的问题?
那现在到底是想怎样?希望架空本条的规定,从法院手上夺权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