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shaka1aka (Por Una Cabeza)
2013-05-28 13:06:48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01
第 11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一、变质或腐败。
二、未成熟而有害人体健康。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四、染有病原菌。
五、残留农药或动物用药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六、受原子尘或放射能污染,其含量超过安全容许量。
七、搀伪或假冒。
八、逾有效日期。
九、从未于国内供作饮食且未经证明为无害人体健康。
上面用绿色标注的要怎么查?
SGS检验可不是全部化合物都查一遍,若是添加物是不在SGS检验内容里的,就会有知
名企业相信上游厂商而正大光明的使用。
也因此在塑化剂风暴中,我们得说义美在自检后拒绝使用含塑化剂的原料,是有良心
的业者;当然,此次它是做了错事。
因此,以后还会不会有类似事件发生?
一定会。
因为知名业者都不需要自检不需要比对是否有害人体健康,就能用下去的原料...
谁能知道里面会加什么新成份?
反正产品升级,我能涨价;就算被踢爆内容物有毒,我换个原料,反映成本还能他喵
的再涨一次...
人无脸皮果然天下无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