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聊] 【对等式刑罚】

楼主: XP1 (WindowsXP)   2011-07-29 06:29:04
这个名称是我自己发明的,“对等式刑罚”。
在文明国家中,也许这是很落后也文明的刑责,但是我发现文明的刑责当中,
有些是没有多大吓阻效果。
人类的天性就是如此,有给你吃、给你睡、给你地方住,哪怕是关你十年八年,
你也可以活下去。
监狱虽然生活条件差,不像外面自由快乐,但是监狱中还有基本人权。
不会饿你、冻你。 生病了,还有医生给你看诊,用餐时间到了,还有饭菜可以吃。
寒流来了,受刑人也有防寒衣可以穿。晚上睡觉还有张床垫或棉被给你盖。
如此较为文明的刑责方式,对于一些人格恶性较轻的人来说,也许他很害怕也畏惧,
这样对他已经是很严重的罚责。
可是对于有些特殊人格特质的人,或许他反社会人格或是生性暴戾,对未来已不抱着希望
,甚至连死亡都不怕。对此类的特殊人士来说,监狱服刑这种文明的刑罚对他来说是没有
多大吓阻作用。
所以,我才想到一个所谓“对等式刑罚”。
何谓对等式刑罚呢?我举例,以刑法第278条为例,使人受重伤者,处五年以上十二年
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使人重伤毕竟与过失使人重伤不同。例如为了抢劫、为了强制性交、为了某些事情
而故意使人重伤害,拿砖头往对方头上砸下去,以方便他顺利进行抢劫或性交。如此,
在意图上已确定为故意(非过失)者,应该处以对等式的刑罚。
对于文明国家来说,人权团体一定会说这很不文明。
对等式刑罚就是,当一个罪犯判刑定谳,已确认犯罪行为出自于故意而非过失,
那么,以砖头砸破被害人的头部造成受伤,应处以相同刑责,也就是由执法人员,
在法院定谳执行有据的情形下,给予对等式行刑。现场当然如同法律流程一样,会有法医
和相关执法人员依规定行刑。按照案发时所用的器具,鉴定为相同质量大小的砖块,
再由行刑人员依照适当力度,给予受刑人的头部位置予以敲击。
当然,这是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法院会先鉴定受害人是头部的哪一部分受到伤害,
并由医院出具证明,此一伤害造成被害人如何程度的伤害。然后由法医或相关专业人士
研拟,应用多少力道的力量来执行。也就是说,受刑人用砖块打破一个少女的头,他也应
该受到相同对等式的待遇。但在法律上力求公平,不至于施以过重的对等式行刑造成不公
平的现象。不因为受刑人曾用砖头打破少女的头,而使得受刑人现在被砖头给打到死。
因为这样在法治精神上有失公平。
举例,一名毒贩为了抢劫钱财,拿木棍向被害女子施暴,将被害女子的手脚打至骨折。
那么,法医研究被害女子的骨折情况后,做出详尽的报告和计算。于法院三审定谳后,
由执法人员持相同质量的木棍,对受刑人施以相同方式的处罚。
将受刑人的手脚打至与受害人相同程度的骨折,全程是有法治人员的监控和录影。
以防止超过或是过当的形况发生。执行完毕后,依照人权立场,予以送医救治。
(因为被害人也是有送医救治,所以相对等来说,受刑人行刑完毕,也应送医救治。)
这个立法的精神,在于让受刑人能清楚感受到被害人当时精神上的恐惧、与肉体上的疼痛
。至于精神上未必会有当同对应的同等恐惧,例如,少女的心理较为脆弱,恐惧感较重,
壮汉的心理较为粗犷,恐惧感较轻。但是,在某种程度上,必须让罪犯了解当时他施暴
的严重性和恶劣性。必须同等的感受在于肉体上所受到的折磨。
然而,依照文明国家的作法,当然不像古时代的罗马竞技场,用石头砸死或关笼让狮子咬
死。现代社会较为文明,所以必须由专业人士先评估研究被害人的受伤程度和受伤过程,
再施以对等的刑罚。不至于如同古代那样,可任意的施暴致死。
再例,一名绑架犯将一名学童绑架,在没有施打麻醉剂的状态下,用刀切下男童的手指。
后来这名男童获救,但是手指少了一只,也因为延误救治所以手指已经坏死无法接合。
于是按照“对等式刑责”而言,应将犯嫌的手指,在没有麻醉的情况下切下,然后依照
当时案发过程的时间,给予限制就医,直至相对应的时间达到时,再予以戒护就医。
此目的在于让加害人能清楚明了感受到当时学童所受的痛苦与感觉,故须予以对等式的行
刑。
从某种角度看,如此是很公平且合理的。经过评估与研讨后,行刑时既不多出,以免造成
受刑人不对等的伤害。力求接近同等值。即便不能完全相同,但误差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若能达到被害人所受的伤害约八成至九成,已算是达到行刑标准。
某些自视过高,自诩文明的人权团体,会声称,对等式刑罚是一种不文明的刑罚,
他们也会用很一句很简单的成语来诠释这种刑罚,称之为“以暴制暴”。
没错,这的确是以暴制暴。
但是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下,那些被害人也是有相同的人权。
是受刑人先将被害人的人权剥夺,施暴致残、成伤,是受刑人剥夺他人的人权在先,
故,行刑只是将受刑人剥夺同等值的人权罢了。依照公平比例原则,受刑人剥夺了被害人
多少人权,就由执法单位裁量后剥夺相同等的人权。 这很公平,也符合比例原则。
就没有所谓的受刑人的人权损害问题。
我举例民事上的债权债务问题。当某甲和某乙商借新台币两百万后,拒不归还。
法院裁定强制支付命令,某甲必须被强制支付新台币两百万元整。
此乃对等公平原则,某甲的人权其实没有受到侵害。
同理,若某甲持砖块砸破某乙的头部,导致出血或脑震荡,那么,依照对等式刑罚的公平
比例原则,由法治单位裁量,剥夺某甲相同等的人权。
由于现在是科学时代,人体的脉搏、呼吸、血压、身高体重等,皆可以详加计算测量。
所以,对等式刑罚仍有可行之处。力求接近值的对等,而不至于过多或超过。
某甲因抢劫打破某乙的头部,不可使用刑罚将某甲打破致死,因为如此就不对等了。
所以这仍然是需要经过专业的医学人员缜密的研讨和计算后,才予以执行。
什么样的情况下,受刑人可处以“对等式刑罚”呢?
大家都知道,在法律上,有所谓“意图”的认定。
无正当理由者、理由不合法者、故意之行为者,论之。
过失行为或是裁定理由合法正当,则不在此限。
举例过失。因为驾车技术不纯熟,导致擦撞路人,路人受其伤害。
但衡量驾驶人并非故意行为,且无不法意图。所以,对等式刑责在此就不适用。
不因为驾驶人技术不纯熟导致路人受伤,就要以车辆对等式的擦撞该驾驶人。
那,什么时候适用对等式刑罚呢?以意图和故意论。
例如,驾驶人意图冲撞路人,然后将其钱财取走。一来缺乏正当理由,二来其理由为非法

什么时候会有正当理由或合法?举例自卫。有人持刀枪要加害予你,你随手取了一个
石头将对方袭击成伤。因此具备了合理的理由。如此,就不能判处对等式刑罚。
那什么样的情况可判处对等式的刑罚呢?
举例妨害性自主过程中使用的暴力行为、因抢夺、强盗、窃盗的过程,所使用的暴力式
行为。基于意图和理由并不正当,乃是因为缺钱花用进而抢劫,或是因为肉欲上的侵犯
进而使用暴力。在意图和理由上不合法之时,法治单位依科论处,裁定施以对等式刑罚。
以上是我所诠释的“对等式刑罚”的看法。欢迎大家讨论。
作者: norwor (小)   2011-03-21 09:26:00
正黑区果然最会打泥巴仗模糊焦点 佩服
作者: longface (天道恰似零分之零)   2011-07-29 06:45:00
你可以去ptt2 8A板挑战 法条人权转型正义社会学魔人
作者: orange7 (愛橘)   2011-07-29 07:15:00
不就是阿拉国国家的"以眼还眼 以牙还牙"?
作者: killyou (xxx)   2011-07-29 08:23:00
妻子剪下丈夫的GG...:请放过那条黄瓜吧.
作者: microball (无华之果)   2011-07-29 08:29:00
神学士政权就差不多这样...伊斯兰法 ...
作者: poshiun (我是PAPA啦!)   2011-07-29 08:52:00
这不就是以前的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作者: poshiun (我是PAPA啦!)   2011-07-29 08:53:00
说真的~还是增加鞭刑吧~至少这年头很少有人威到不怕鞭XD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7-29 09:50:00
以前诬告罪是以‘所诬告之罪’罚之大概是最接近您这边提的概念的一个条文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7-29 09:52:00
俗称诬告反坐,但很不幸呢大法官551号解释说这样不行更正,前面是‘处以其所诬告之罪之刑’
作者: 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2011-07-29 09:53:00
所以,这篇的观念,恐怕要先过大法官那关才行
作者: ROCKMANX6 ( )   2011-07-29 11:24:00
以前依这条,诬告他人走私海洛因,诬告者可能被枪决。
作者: kwei (光影)   2011-07-29 12:23:00
对等式刑罚完,是不是就不用关了? 这样有些人占便宜
作者: zeuklie (Unlimited blade works)   2011-07-29 12:30:00
推杀你一百次
作者: daniu (=悠=)   2011-07-29 13:03:00
很漂亮的立论 只可惜在实务上几乎没有实现的可能
作者: ssnlee (来治猩猩的我)   2011-07-29 13:12:00
关不是关给你怕的,是关给你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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