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99年1月6日公告的税捐稽征法修正条文,没有修改五年免责条款。
如果这五年免责条款这么不好,为什么不改过来?
难道民进党当时有用便当飞鞋大锁撕假发勒脖子绝招吗?
八年遗毒这招真的是超级好用的说
立法院公报第95卷44期第1页,税捐稽征法23条修正条文是沈智慧等38人提出,
程序委员会同意列入议程。开会时间是95年10月27日上午。
立法院公报96卷2期,财政委员会纪录,日期是95年12月11日。
沈智慧说明提案理由,说五年免追缴是税捐稽征法规定的,财政部官员居然开小门,
说五年到期前只要移送执行,就可以终身追税。[让人民成为税奴,被终身追税,
这合理吗?]
财政部长何志钦发言反对,认为追税有正当理由。。
沈智慧追问财政部认为应该订定多久期限比较合理,部长认为征收期届满再加15年,
共20年,这只是初步建议。
双方开始争辩到底该长时间。
沈智慧等提案,修正为五年征收期届满,超过五年没执行、或者还没执行终结,
就不再执行。
然后朝野协商,改成
1.征收期间届满前送强制执行的,从五年到期日期,五年内没执行。就不再执行。
2.五年届满前已执行的可以继续执行、但自五年期限届满之日起,
超过五年还没执行完的、就不再执行。
96年1月3日协商完成。
96年3月2日召开院会,三读通过。
立法院公报第96卷20期第101页,税捐稽征法23条修正条文照协商版本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