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怒] linhsiuwei bullsgogo 给我进来上课

楼主: kuopohung ((风之过客)在场的缺席)   2010-05-05 09:29:28
第一篇:
去司法院全球法规数据库查询的结果
http://0rz.tw/dcwKW
第七十二条 (造谣罪)   意图散布于众,捏造关于军事上之谣言者,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币三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条是军法
关于军事上之谣言者
msnsm并没有谈论到关于军事上的问题
不符合造谣罪
第二篇:
从上下文判断,msnsm所言乃指: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极高比例厚脸皮支持厚黑国民党。”
国民党乃政治群体可以公评,但外省、客家与原住三大族群则非政治群体,
同时支持厚黑国民党不该与厚脸皮划上等号,
正如同支持贪腐陈水扁不该与贪污划上等号一样。
国民党厚不厚黑可以受公评
外省人、客家人、原住民是台湾的族群
国家实行各种政策时必须要考量不同族群的需要和诉求
总不可能,为了台湾的和谐而必须牺牲掉某些族裔的利益吧
既然是国家里的族群那必然跟政治有关
回头过来看这个判决
外省、客家、原住三大族群中有极高比例厚脸皮支持厚黑国民党。
根据
http://0rz.tw/ptpfo
第 310 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
关者,不在此限。
第 312 条 对于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处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对于已死之人犯诽谤罪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
厚脸皮应该不至于毁损他人名誉者
看了一下公然侮辱
http://www.npf.org.tw/post/1/3776
以这篇来看
厚脸皮不一定能判
第三篇
拿228出来判就有点夸张了
228确实发生
而到底事情详细的来龙去脉如何
没有人很清楚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0:00
妳的法律常识不及格,诽谤就是一种造谣罪请见刑法第310条
作者: CzechMan (杰克)   2010-05-05 09:41:00
1楼怎不快去搭乘诈湖线? ^_<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0-05-05 09:41:00
楼上也跳太远了吧(这算常态吗?)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2:00
昨天刚搭过,很挤,捷克人别用文湖线跳针救援
作者: CzechMan (杰克)   2010-05-05 09:42:00
我不能关心板友吗? 莫名其妙 !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3:00
就事论事对捷克人来说,不知道是不是一种障碍?
作者: welly0923 ( N￾ N￾N N)   2010-05-05 09:44:00
已经是了吧.还须要问吗?
作者: flyover01 (想得不可得 情爱里无智者)   2010-05-05 09:44:00
只准州官跳针诈胡,不准乡民提高捷? XD
作者: CzechMan (杰克)   2010-05-05 09:44:00
谏言对护騜的纳美人来说 是不是一种阻碍?
作者: douglaus (..)   2010-05-05 09:45:00
很挤代表很多人用大众运输工具 比盖了快经营不下去的好
作者: CzechMan (杰克)   2010-05-05 09:45:00
诈湖的车厢好窄小 天龙人真科科 XDDDDDDD
作者: WeLoveTaiwan (乡亲啊 这就是爱台湾啦)   2010-05-05 09:45:00
跳针对正常人来说 都是一种阻碍 不正常的才不觉得
作者: WeLoveTaiwan (乡亲啊 这就是爱台湾啦)   2010-05-05 09:46:00
版规本来就跟法律不同 到一个版不尊重版规 只会狡辩
作者: geosys (流星)   2010-05-05 09:46:00
不知道变成九官鸟,是不是一种传染病?
作者: WeLoveTaiwan (乡亲啊 这就是爱台湾啦)   2010-05-05 09:48:00
都按照法律来 那就不需要版规了 只要说依照法律判
作者: setzer (setzer)   2010-05-05 09:50:00
拿军法部份来讲没扯到军事的谣言不算造谣 XD 能用这么蠢的逻辑护航真是了不起...
作者: f78 (现实真是可怕)   2010-05-05 09:54:00
应该是把它的分身全都一起水桶才是,不然闹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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