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1Zhz2DVl (HatePolitics)zeuswell㈢2a3ab

楼主: PReDeSTiNeD (缘)   2023-01-05 22:30:00
一、检举人ID:PReDeSTiNeD
二、被检举人ID:zeuswell
三、违反板规:㈢2a3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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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言语/漫骂攻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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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件:[特定的对象/群体]与[明显贬抑词语],需两者皆有应视为言语/漫骂攻击。
1.本板不鼓励言语攻击,发/推文皆受规范,违反本章规定者水桶35天。
2.特定对象/群体定义:
a.PTT使用者,如ID/暱称/代称或讨论上下文行为等,客观可得知针对特定使用者。
b.未明确对象,但于相同特定对象之文章/推文下,2次以上攻击行为。
c.未明确对象,但回文特定对象之文章,并发表攻击内容。
3.明显贬抑词定义: 经由下述网站判决书/辞意判断,词义相同且能证明贬抑之意。
a.裁判书系统:
http://goo.gl/BqhOjY
萌典:
https://www.moedict.tw
b.若使用判决书系统,须为有罪判决;只接受妨害名誉/公然侮辱等案由判决书。
四、违规文章之 文章代码"与"网址(以利电脑查询作业) 与重点说明:
【板主:Rrrxddd/zeuswell..】[政黑]发文前请先详阅板规! 系列《HatePoli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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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日 期 作 者 文 章 标 题 人气:377
● +6212/31 zeuswell □ [讨论] 我要跟广大的政黑板友道歉。
文章选读 (y)回应(X)推文(^X)转录 (=[]<>)相关主题(/?a)找标题/作者 (b)进板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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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Zhz2DVl (HatePolitics) [ptt.cc] [讨论] 我要跟广大的政黑 │
│ 文章网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672466573.A.7EF.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1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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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zeuswell: 你不是说我跟凤凰0共用吗?你怎不送帐号部?可怜 12/31 14:17
→ zeuswell: 我如果是跟你一样送分身案的,整个政黑都没人了吧,可 12/31 14:19
→ zeuswell: 怜啊 12/31 14:19
→ zeuswell: 这类人就没救啊。遇到这类人就是一直刺激他,看他最后会 12/31 14:24
→ zeuswell: 不会把自己搞到强制送医 12/31 14:24
→ zeuswell: 要不是火车很无聊。我会在这边陪你发疯? 12/31 14:26
推 cherrybabe: 退休事实表呢 我们伟大的前检座 12/31 14:11
cherrybabe 此帐号涉及造谣 但非为本案被告 请三位现任版主羣不用对之进行惩处彻办
推 bill03027: 这个疯子到底要在政黑闹多久…… 12/31 14:24
裁判字号: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易字第 642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易字第642号
公 诉 人 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林谊欣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09年度侦字第26238号),本院判决如下

主 文
林谊欣犯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林谊欣因前与宋士伟有诉讼纠纷,并明知脸书“Garena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为成员
高达22万余人之非公开社团,于社团内留言得为不特定人所阅览,竟意图散布于众,基于
诽谤及公然侮辱之故意,于民国109年1月2日下午11时许,在新北市○○区○○路0段00○
0号0楼利用电脑设备连结互联网,以其所申设“Yii Xin”脸书帐号,于脸书“Garena
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社团中,即先行张贴宋士伟与其诉讼纠纷传票之部分照片,传票上
含有“本件被传人系告诉人”、“本件被告系宋士伟”等文字,使社团内不特定多数人得
连结使用“宋士伟”帐号之人系使用本名注册,并与林谊欣产生诉讼纠纷,而得特定宋士
伟之身分,并于上开社团留言内标注宋士伟之脸书帐号“宋士伟”,使不特定多数人知悉
所为留言系针对宋士伟,并留言“可怜丑男约炮约不成被告,劝你闭嘴”、“恶男的所作
所为大家也都知道喔”、“什么我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就是你下面痒想约炮被我拒绝了,
恼羞成怒,笑死真的恶男无极限”等不实言论,足以毁损宋士伟之名誉。
二、案经宋士伟诉由桃园市政府警察局平镇分局报告台湾桃园地方检察署呈请台湾高等检
察署令转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一、证据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1至第159条之4规定,
而经当事人于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
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于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第159条第1项
不得为证据之情形,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意,同法第159
条之5第1项、第2项有明文规定。查本判决以下所引各项供述证据之证据能力,检察官及
被告林谊欣迄于本院言词辩论终结前均未争执证据能力(易字卷第61至62页),本院审酌
前揭供述证据制作时之情况,尚无违法不当及证明力明显过低之瑕疵,认以之作为证据应
属适当。
 ㈡另本判决所援引之非供述证据,检察官及被告于本院审理时对该等证据均同意有证据
能力,且无证据证明系公务员违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亦无显有不可信之情况或不得作为证
据之情形,依同法第158条之4反面解释,应认均有证据能力,而得采为判决之基础。
二、讯据被告林谊欣矢口否认有何妨害名誉犯行,辩称:我标注告诉人宋士伟是在回答他
的问题,请他传话给第三人,不是在骂告诉人,卷内截图中有些留言不是我本人留的云云
。经查:
㈠被告于前揭时地,以其所申设“Yii Xin”脸书帐号,于不特定多数人得阅览之脸书
“Garena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社团中,张贴告诉人与其诉讼纠纷传票之部分照片,并于
上开社团留言内标注告诉人之脸书帐号“宋士伟”,复留言“可怜丑男约炮约不成被告,
劝你闭嘴”、“恶男的所作所为大家也都知道喔”、“什么我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就是你
下面痒想约炮被我拒绝了,恼羞成怒,笑死真的恶男无极限”等文字内容乙节,业据被告
于侦讯及本院讯问时供承在卷(见台湾台北地方检察署109年度侦字第26238号卷【下称北
检侦卷】第122页、本院110年度审易字第2110号卷【下称审易卷】第190页、本院111年度
易字第642号卷【下称易字卷】第61页),核与证人即告诉人于警询及侦讯时证述之情节
相符(见台湾桃园地方法院检察署109年度侦字第22922号卷【下称桃检侦卷】第14至15、
41至42页、北检侦卷第17至18页),并有脸书“Garena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截图在卷可
凭(见桃检侦卷第21至23页),首堪认定。
㈡附表一所示文字内容所指涉对象均系告诉人:
 1.证人即告诉人于警询及侦讯时证称:林谊欣是109年1月2日23时左右在脸书的Garena
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的社团上标记我并留言“可怜丑男约炮约不成被告,劝你闭嘴”、“
恶男的所作所为大家也都知道喔”、“什么我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就是你下面痒想约炮被
我拒绝了,恼羞成怒,笑死真的恶男无极限”,我与林谊欣是打线上游戏的网友关系,我
在外面有见过她1、2次,她的脸书上的ID就叫Yii Xin,因为她留言有标记我,我手机跳
出通知才看到,所以我认知林谊欣在脸书上之PO文系影射我,我脚上有刺青,这是游戏的
社团,社团上有10万人,有我的朋友,他们看到这张照片就知道是我等语(见桃检侦卷第
14至15、41至42页)。
 2.观诸脸书“Garena传说对决玩家讨论区”截图(见桃检侦卷第21至25页),被告确实
有以其所申设之“Yii Xin”脸书帐号,张贴告诉人与其之诉讼传票照片,而该传票上含
有“本件被传人系告诉人”、“本件被告系宋士伟”等文字,并于该照片上标注“宋士伟
”,并留言“可怜丑男约炮约不成被告,劝你闭嘴”等文字,可使“Garena传说对决玩家
讨论区”社团中不特定多数人可连结使用该“宋士伟”帐号之人即为与被告有诉讼纠纷,
而该“宋士伟”帐号系告诉人以本名注册,该脸书帐号所使用之照片为告诉人本人背面之
照片,脚上亦有刺青,相互勾稽后自堪认被告该则留言之内容所指对象确为告诉人无讹;
又被告于告诉人迭次回复后,继续标注“宋士伟”而留言“恶男的所作所为大家也都知道
喔”、“什么我的所作所为,事实上就是你下面痒想约炮被我拒绝了,恼羞成怒,笑死真
的恶男无极限”等文字,更见被告上开留言指涉之对象确均系告诉人无讹。是被告上揭发
表之言论谩骂或指摘对象,于客观上已可特定系告诉人,且被告亦有妨害告诉人名誉之主
观犯意甚明;被告前揭所辩显系临讼卸责之词,皆非可采。
㈢被告上开发表之言论文字内容均属足以贬损告诉人名誉之言论:
 1.按刑法第309条之公然侮辱罪,所称侮辱,凡未指明具体事实,而其内容足以贬损他
人社会评价之轻蔑行为,即足当之。本罪所保护之法益乃个人经营社会群体生活之人格评
价,是否构成侮辱,并非从被害人或行为人之主观感受判断,而系以陈述内容之文义为据
,审酌个案之所有情节,包含行为人与被害人之性别、年龄、职业类别、教育程度、社会
地位、平时关系、言语使用习惯、词汇脉络等,探究言词之客观涵义,是否足以减损被害
人之声誉。查被告前揭指谪告诉人为“丑男”、“恶男”之留言用语,以社会上一般人之
认知并稽以被告回复之前后文,均有羞辱告诉人外貌,并指称告诉人生性放荡、行为不检
、言行举止令人感觉不适之意,该等言论均属使人难堪之言语,而依社会一般具有健全通
念之人所为认知,足使告诉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到难堪,更使不特定之阅览该等字句
之人,对告诉人在社会上之人格及地位,产生贬损之评价,足以减损告诉人之人格尊严与
社会评价甚明。
 2.又就被告留言指称告诉人“约炮约不成被告”、“你下面痒想约炮被我拒绝了,恼羞
成怒”部分,此揭言论已具体指摘、传述告诉人欲与被告发生性关系,依一般社会通念,
足以令人对告诉人产生私德不佳之负面评价而毁损其名誉,核属诽谤之字句,而被告为智
识正常之成年人,当无不知其前揭用语深具贬抑之理;且被告系在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以
共见共闻之脸书社团上为此一言论,应知悉其言论将令不特定人或多数人见闻、知悉,是
其就此主观上显有散布文字以诽谤告诉人之犯意甚明。复按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
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条第3项定有明文
。亦即诽谤所指摘、传述之事,虽能证明其为真实,但如与公共利益无关之私德事项,仍
在应罚之列,不能徒以言论自由为名,而掩饰诽谤他人名誉之恶行,又所谓公共利益,乃
指有关社会大众之利益,至于所谓私德,则指个人私生活领域范围内,与人品、道德、修
养等相关之价值评断事项而言。本案告诉人既非公众人物,被告所指摘之上开内容,显系
涉于私德而非与公共利益相关之事项,自无从依刑法第310条第3项本文规定主张不罚。
㈣综上,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二、论罪科刑:  
㈠按侮辱者,系指直接对人侮弄、辱骂而使人难堪,或其他表示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社
会评价或地位之一切行为而言。而公然侮辱与诽谤罪之区别,在于是否指摘或传述具体事
实,倘仅系抽象谩骂,并未指有具体事实,仍属公然侮辱,若已指摘或传述事实,则属诽
谤范畴。被告所为留言内指称告诉人“丑男”、“恶男”等系属无端谩骂,已逾合理评价
范围,应属刑法第309条所称之侮辱,被告随意指谪告诉人约炮被拒绝恼羞成怒等不实事
项,并与被告之夫委托告诉人于脸书所发声明有所不符,而损及告诉人名誉,应属就具体
事实诽谤告诉人名誉。
㈡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条第2项加重诽谤罪。
被告于密接时间内,在脸书上多次留言侮辱、诽谤告诉人,皆系基于同一目的,于密切接
近之时间、以相同方式所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
观念,难以强行分离,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
以评价,较为合理,均属接续犯,皆应论以包括一罪。再被告系以一行为触犯上开2罪,
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之规定,从一重论以散布文字诽谤罪。
㈢爰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为智虑成熟之成年人,竟任意在脸书上以文字公
然侮辱告诉人,并不顾网络散播既深且广之效应而发表不实言论,均使告诉人感到羞辱难
堪,而损害告诉人之名誉,缺乏尊重他人人格法益之观念,所为实不足取;复考量被告之
前案纪录、犯后矢口否认犯行且未与告诉人达成和解之态度;兼衡其犯罪之动机、手段、
情节、所造成之损害,暨被告于审理时自陈学历为高中毕业,目前从事柜台工作、月薪不
一定,家中有父母、弟弟等家庭经济状况(见易字卷第64页)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
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资惩儆。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99条第1项前段,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叶耀群提起公诉,检察官涂永钦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正龙
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收受送达后20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书状,并应叙述具体理由;其未叙述
上诉理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均须按他造当事人之人数附
缮本)“切勿迳送上级法院”。告诉人或被害人如对于本判决不服者,应具备理由请求检
察官上诉,其上诉期间之计算系以检察官收受判决正本之日期为准。 因疫情而迟误不变
期间,得向法院声请回复原状。
书记官 黄馨慧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2  月  23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全文: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裁判字号: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审易字第 1725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审易字第1725号
公 诉 人 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
被 告 阳尔琦
选任辩护人 王妙华律师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经检察官提起公诉(111年度调侦字第1295号),被告于本院
准备程序中就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
经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之意见后,经本院裁定行简式审判程序
,判决如下:
主 文
阳尔琦犯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实
一、阳尔琦基于散布文字诽谤及公然侮辱之犯意,于民国110年5月8日下午1时16分起至同
年月23日晚上8时30分许止(详细时间如附表一、二所示),透过互联网连结登入通讯
软件Line,在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99+ 读书会」群组内,以暱称“Wyatt”之帐
号,接续发表如附表一、二所示内容之讯息,以此等文字公开指摘谢宜庭有行为不检等不
实情事(附表一部分),足以贬损谢宜庭之人格及社会评价,及以此等文字公然辱骂谢宜
庭(附表二部分),足以贬损谢宜庭之名誉。
二、案经谢宜庭诉请台湾新北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起诉。
  理 由
一、查本案被告阳尔琦所犯系死刑、无期徒刑、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于准备程序中就前揭被诉事实为有罪之陈述,经本院告知简式审判程序之旨,并听取公
诉人、被告及辩护人之意见后,经裁定进行简式审判程序审理,则本案证据之调查,依刑
事诉讼法第273条之2规定,自不受同法第159条第1项、第161条之2、第161条之3、第163
条之1及第164条至第170条规定之限制,合先叙明。
二、前揭犯罪事实,业据被告于侦查、本院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
诉人谢宜庭于侦查中证述之情节相符(见他字卷第28页;侦字卷第24页),并有通讯软件
Line对话截图21张等附卷可稽(见他字卷第8至25页、第32至34页),足认被告前揭任意
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堪以采信。本案事证明确,被告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三、论罪科刑:
(一)罪名:  
  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及同法第310条第2项之散布文字诽
谤罪。
(二)罪数:
1、被告前揭公然侮辱及加重诽谤之行为,系于密切接近之时间实施,侵害同一个人法益
,各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在时间差距上,难以强行分开,在刑
法评价上,应视为数个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应论以
接续犯。
2、又被告以一行为触犯上开二罪名,为想像竞合犯,应依刑法第55条前段规定,从一重
论以散布文字诽谤罪处断。
(三)量刑:  
  爰审酌被告为智识正常之成年人,应知在现代互联网具有资讯快速传播之特性,对
于网络上之留言,应本诸理性、和平之态度使用,仅因与告诉人分手后所生纠纷,竟无视
告诉人之名誉权益,恣意在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公开群组内,发表如附表一、二所
示之文字,以此方式侮辱告诉人,并指摘足以毁损告诉人名誉之事,滥用其言论自由权,
其犯罪动机、目的及手段均无可取,行为诚属可议;兼衡被告前无犯罪纪录,有台湾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在卷可佐,素行尚称良好,并参以上开群组内之人数(12人)、被告
犯行持续时间及所造成告诉人损害之程度、被告为专科肄业之智识程度(见本院之被告户
籍资料查询结果)、被告于本院审理时自陈之家庭生活与经济状况(见本院简式审判笔录
第5页),及被告犯后尚知坦承犯行,惟未能与告诉人达成和解或取得告诉人谅解之犯后
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以资惩儆。
(四)至于被告及其辩护人虽请求给予缓刑之宣告云云,惟查被告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
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1份附卷可稽,然被告本案并未与告
诉人达成和解或取得其谅解,业如前述,又本院考量被告个人状况及综参其他量刑因素,
而予以宣告如主文所示之刑,已属从宽,复查无何等可认为以暂不执行刑罚为适当之情形
,爰不予缓刑之宣告,并此叙明。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73条之1第1项、第299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309条第1项、
第310条第2项、第55条前段、第41条第1项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条之1第1项,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诉,检察官黄明绢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白光华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送达后20日内叙明上诉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诉状 (应附缮本) ,上诉于台湾高等法院。其未叙述上诉理
由者,应于上诉期间届满后20日内向本院补提理由书“切勿迳送
上级法院”。
书记官 杨贻婷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10  月  12  日
附录本案论罪科刑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以强暴犯前项之罪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中华民国刑法第310条
意图散布于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1万5千元以下罚金。
散布文字、图画犯前项之罪者,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所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但涉于私德而与公共利益无关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加重诽谤部分):
编号
日期
出处
内容
1
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7时59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忙着给别人甘下面”
2
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8时0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用妳便宜的死鱼换包包”
3
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晚上8时6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忙杀小不就忙着被甘”
附表二(公然侮辱部分):
编号
日期
出处
内容
1
110年5月8日 下午1时16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妳真的是一个乞儿”
2
110年5月8日 下午1时40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看来妳真的是一个没救的人”
3
110年5月8日 下午2时14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ㄌㄢˋ人”
4
110年5月8日 下午2时16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你全家都可怜!生出你这样的厚脸皮”
5
110年5月8日 下午2时33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在照片中告诉人脸部以红笔写上“妓”字
6
110年5月8日 下午2时38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果然你全家都没钱教养”
7
110年5月18日 中午12时12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你是老番癫吗”、“你比老番癫还猛你知道吗”
8
110年5月18日 下午1时54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你87吗”
9
110年5月18日 下午1时59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老番癫吗”
10
110年5月18日 下午4时12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妳真的没救”
11
110年5月18日 下午4时44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做人失败”
12
110年5月18日 下午5时21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你才是真正最恶烂的人”
13
110年5月18日 下午5时37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遇到妳这种烂人”
14
110年5月18日 晚上6时3分许
通讯软件Line「99+ 读书会」群组
“忙杀小忙着吃医生的屌吗”
15
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7时59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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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都可怜 吗的 其他送你的施舍给你啦 像给乞丐吃东西一样”、“送山小 去给你爸
送中比较实在啦你吗你全家脑子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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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8时3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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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破”、“操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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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8时9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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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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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8时15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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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妈做人这么烂,难怪有你这种女儿 可怜啊可怜 怎么有这种妈妈啊”
19
110年5月23日 晚上8时22分许(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晚上8时15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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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击败见 见货 屎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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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5月23日(起诉书误载为110年5月18日)
晚上8时30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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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辣咀嚼肌,劝你整形削骨”
裁判字号: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 111 年度简上字第 55 号刑事判决
裁判日期:
民国 111 年 07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妨害名誉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111年度简上字第55号
上 诉 人
即 被 告 柯雅秀
上诉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誉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简易庭中华民国110年12月13日110年度简字
第2738号第一审简易判决(声请简易判决处刑案号:110年度侦字第15809号),提起上诉
,本院管辖之第二审合议庭判决如下:
主 文
上诉驳回。
事 实
一、甲○○为乙○○之配偶柯祯之姑姑,2人间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4款之家庭成
员关系。甲○○于民国110年5月10日17时30分许,在乙○○所经营之“油鸡佬”小吃店前
(位于高雄市○○区○○○路000号),因细故与柯明政(甲○○之胞弟)、柯祯发生争
执,乙○○为避免影响店内生意,出声阻止甲○○闹事,甲○○遂心生不满,基于公然侮
辱之犯意,在该处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处所,对乙○○辱骂:“疯老母、你生ㄟ
疯孙、住凯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查某没有一个好的,拢众人困”等语(台语),足
生损害于乙○○之名誉及社会评价。
二、案经乙○○诉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报告台湾高雄地方检察署检察官侦查后声
请简易判决处刑。
理 由
壹、证据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刑
事诉讼法第159条第1项固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于审判外之陈述,虽不符刑事诉
讼法第159条之1至第159条之4之规定,而经当事人于审判程序同意作为证据,法院审酌该
言词陈述或书面陈述作成时之情况,认为适当者,亦得为证据;当事人、代理人或辩护人
于法院调查证据时,知有第159条第1项不得为证据之情形,而未于言词辩论终结前声明异
议者,视为有前项之同意,刑事诉讼法第159条之5定有明文。本判决所引用具传闻性质之
各项证据资料,检察官、上诉人即被告甲○○(下称被告)均已于本院准备程序中表示同
意有证据能力(见本院简上卷第61页),且经本院于审判期日依法践行调查证据程序,检
察官、被告就上开证据之证据能力均未争执,本院审酌该等证据作成时之状况,并无违法
取证之情事,且适宜作为本件证据使用,依前开说明,认均有证据能力。
贰、实体部分:
一、讯据被告甲○○固坦承于上开时、地对告诉人乙○○口出“疯老母、你生ㄟ疯孙、住
凯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查某没有一个好的,拢众人困”(台语)等语,然矢口否认
有何公然侮辱之犯行,辩称:高雄市○○区○○○路000号是我们家的祖产,遭乙○○霸
占做生意,当天是柯祯、乙○○与我弟弟柯明政有纠纷,我只是回去处理,并非去闹事,
我当时是转述我父母亲的抱怨,并没有指名道姓等语(见本院简上卷第45、59、81、82页
)。经查:
 ㈠上开犯罪事实,业据证人即告诉人乙○○于警询及侦查时均指诉:甲○○是我先生柯
祯的姑姑,于110年05月10日17时30分许,在“油鸡佬”骑楼下跟我先生的叔叔柯明政发
生争执,原因我不清楚,过程中声音有点大,我请他们冷静一点,告知他们我正在做生意
,这样很为难,甲○○就突然针对我,说要去检举我们违章,又说我偷窃,我说我没有,
就骂我是“疯妈妈、生一个疯小孩、住凯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女生没有一个好的,
都众人睡”等语,当时柯明政、柯祯都有在场等语明确(见警卷第7、8页,侦卷第18页)
,且被告于本院审理时亦不否认于上开时、地对告诉人口出“疯老母、你生ㄟ疯孙、住凯
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查某没有一个好的,拢众人困”(台语)等语(见本院简上卷
第59页),并有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取照片4张、检察官110年8月27日勘验笔录及本院
111年4月26日勘验笔录各1份在卷可稽(见警卷第9至11页,侦卷第23页,本院简上卷第57
页),本件犯罪事实,应堪认定。
 ㈡另经本院当庭勘验案发当时之现场监视录影画面,勘验结果略以(见本院简上卷第57
页之勘验笔录):
  丙女(即身着白衣之被告):…(听不清楚)你“肖老母”捏。(台语)(被告手指
向乙女方向)
乙女(即告诉人):(对丁男即柯明政表示)你可以叫她冷静一点吗?
  丙女:这种“肖老母(台语音译)”捏,妳生那个“肖孙(台语)”捏,住凯旋医院
的捏。(台语)(被告手指向乙女方向)
  乙女:(对丁男表示)好好讲,叫她冷静一点吗?冷静一点,其实她一直都在污蔑我

  丙女:哪里在污蔑妳,是事实捏,妳都拿我们公家的钱,笑死人,30万,喝酒、打人
家…(听不清楚)就30万。你拿给她(对丁男表示)…(听不清楚)拿出来看。(台语)
  乙女:拿出证据,拿出证明,妳没有拿出证据。
  甲男(即柯祯):(对乙女表示)先找钱先找钱。(台语)
  乙女:没有拿出证据我就告妳诬告。
  丙女:妳去告,你们餐厅的“查某(台语音译)”没有一个是好的,都“众人困(台
语)”欸,才给他“收尾(台语)”欸(右手指向甲男)。(台语)(被告手指向乙女方
向)
 ㈢依本院上开勘验结果,可知被告于案发当时正在与告诉人对话,且其口出“疯老母、
你生ㄟ疯孙、住凯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查某没有一个好的,拢众人困”等语(台语
)时,被告的手均指向告诉人方向,显见被告确系针对告诉人讲上开言语,应可确认。再
者,被告与告诉人对话内容中,被告并未提及被告之父母对告诉人有何不满及评价,亦未
表示“爸爸妈妈有说你怎样”等相关联之言词,显见上开言语单纯是被告因与告诉人发生
言语争执,心生不满,才本于自己之意思,口出上开言语,而与被告之父母亲无关,更非
转述被告父母亲对于告诉人之评价。是被告辩称:我当时是转述我父母亲的抱怨,并没有
指名道姓等语,要与事实不符,显系事后卸责之词,并非可采。
 ㈢按,所谓“侮辱”,系以使人难堪为目的,以言语、文字、图画或动作,表示不屑轻
蔑或攻击之意思,足以贬损个人在社会上所保持之人格或地位之评价。则细绎被告上开所
言,系以“疯”一词指涉对方家族有精神错乱、举止失常之情,随后以“住凯旋医院的”
等语影射对方已疯癫至须送医之程度,而“拢众人困”则带有暗示女性私生活不检点之贬
意,此等词语于社会通念及口语意义上均含轻侮、鄙视对方之意,客观上当足使受辱骂者
感受难堪与屈辱,则自被告发话当下之冲突脉络以观,应能推认被告系因于争执中对告诉
人心生不满,遂口出上开言语,其主观上当具侮辱告诉人之犯意无讹。
 ㈣至被告虽于本院第二审声请传唤在场之柯明政、柯祯到庭作证,然被告于本院审理时
称其待证事实为“我不是来随便闹事”(见本院简上卷第82页),核其待证事实与本案之
关联性不高,且案发现场有监视录影画面,案发经过已有足够之科学证据可以佐证,是本
案事证已明,被告上开声请核无调查之必要,附此叙明。
 ㈤综上,本件事证明确,被告上开犯行洵堪认定,应依法论科。
二、论罪:
㈠按刑法上公然侮辱罪所规范之“公然”,祇以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
状况为已足,自不以实际上果已共见共闻为必要,但必在事实上有与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得
以共见或共闻之状况方足认为达于公然之程度(司法院院字第2033号解释、第2179号解释
、释字第145 号解释意旨参照)。查本案案发地点为在告诉人所经营之“油鸡佬”小吃店
前,被告当时是站立在开放式骑楼下向告诉人辱骂,现场尚有柯明政、柯祯及在该店消费
之顾客,有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截取照片4张在卷可稽(见警卷第9至11页),该处确属不
特定多数人得共见共闻之公共空间,符合“公然”之要件甚明。
 ㈡次按家庭暴力者,谓家庭成员间实施身体、精神或经济上之骚扰、控制、胁迫或其他
不法侵害之行为;又家庭暴力罪者,谓家庭成员间故意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而成立其他法律
所规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条第1款、第2款分别定有明文。经查,被告系告诉人
配偶柯祯之姑姑,业据被告与告诉人于警询时均陈述明确(见警卷第3页、第5页),故被
告与告诉人间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条第4款所称之家庭成员关系无讹;又被告对告诉人
为本件公然侮辱之行为,已属家庭成员间实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为,该当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2条第2款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对于公然侮辱罪并无科处刑罚之规定,
应依刑法之规定论罪科刑。是核被告所为,系犯刑法第309条第1项之公然侮辱罪。又被告
先后以“疯老母”、“你生ㄟ疯孙”、“住凯旋医院的”、“你们餐厅的查某没有一个好
的,拢众人困”等言词辱骂告诉人,系出于同一主观犯意,于密切接近之时、地实施,各
行为之独立性极为薄弱,依一般社会健全观念难以强行分开,在刑法评价上,以视为数个
举动之接续施行,合为包括之一行为予以评价较为合理,应论以接续犯之实质上一罪。
三、原审以行为人之责任为基础,审酌被告纵因家庭纠纷而对告诉人心生不满,仍应思以
和平理性方式沟通、化解误会,惟被告竟仍无视告诉人之人格,率尔于公众场所,以事实
栏所示之不堪言词接续辱骂告诉人,贬损对方于社会上之人格及地位,显然无视他人之人
格尊严,并漠视法纪,因而使告诉人蒙受精神上之痛楚,所为实有不该;复衡酌被告辱骂
告诉人时,尚有其他亲属在场,加深告诉人当下难堪之程度,而所辱骂言语则涉及个人私
生活及精神状态,显较单纯无意义谩骂之侵害名誉程度为重,并损及告诉人之社会评价,
犯罪情节难认甚微;再虑及被告犯后犹否认犯行之犯后态度,而其虽有与告诉人调解之意
愿,然因告诉人无调解意愿致其尚未适当赔偿告诉人所受损害或取得告诉人谅解等情,兼
衡被告与告诉人具旁系姻亲之亲属关系、因家事纠纷而辱骂之犯罪动机、如台湾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纪录表所示之前科素行、于警询时自述之智识程度、职业暨家庭经济状况(见警
卷第1 页)等一切具体情状,量处如原判决主文所示之刑,并谕知易服劳役之折算标准,
原审已就刑法第57条各款所定量刑应审酌事项妥为斟酌,所处之刑复未逾越法定刑度范围
,并无有轻重失衡而违反罪刑相当性之情形。被告犹执前词否认犯行,提起上诉,为无理
由,应予驳回。
据上论断,应依刑事诉讼法第455条之1第1项、第3项、第364条、第368条,判决如主文。
本案经检察官简婉如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经检察官高嘉惠到庭执行职务。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庭 审判长 法 官 吴佳颕
法 官 林于心
法 官 陈盈吉
以上正本证明与原本无异。
不得上诉。
中  华  民  国  111  年  7   月  14  日
书记官 郑人芳
附录论罪科刑法条:
中华民国刑法第309条第1项
公然侮辱人者,处拘役或9千元以下罚金。
因为现任三位版主羣恐怕都未经[法学教育]
因此最后一项司法判例
本座特别告知你们
上诉二审是谕知原一审被告亦即二审之上诉人其上诉遭到驳回维持原判
因此一审被告即二审上诉人确系涉犯公然侮辱罪定谳
另外 因为zeuswell今处庙堂之高为行政执政者
理当应于一般版友乡民有更高之道德使命感
因此本案zeuswell系于同一文中涉犯五组罪行
应以一罪一罚严加惩处以端正政黑版风重振良善讨论风气
并儆效尤起到示范性作用
[钦此]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3-01-06 02:04:00
怕推文太长导致不好阅读。以图片形式推文作为答辩https://i.imgur.com/yQCduDM.jpghttps://i.imgur.com/1MLHAJz.jpghttps://i.imgur.com/na1Elbp.jpg那句可怜大概就如同台语的“我悲哀”阿,这样的感受连日解释还是没用,还陪他围绕着圈圈一直转确实觉得自己发疯了做没意义的事。以上我真的不知道我发文有没有P币跟答辩什么关系111开头用家网电脑开PCMAN发文章当然有P币27开头是手机APP打得当然只有1P真的很懒得解释这种跟本案没关系的事,后面不再回应我觉得我发疯了才到现在还再陪他解释这种事但麻烦请判案的版主不要因为他编辑回文看漏我的答辩
作者: Scion (噓噓~~噓噓哥)   2023-01-07 11:31:00
意见:关于“可怜”的部份未达攻击标准,判决书之违法内容夹带其他如“恶男”等负面形容词,并非专指“可怜”两字关于“疯”的部份,攻击性未达,发疯的动作跟指一个人是疯的本质上仍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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