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黑版规三-5’之规定
政黑版规三-5
鼓吹暴力言论/以非法手段严重损害特定对象生命财产安全之言论,视同违反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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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特定对象之定义
特定对象不是形容词,是政黑版规的专有名词,详见 政黑版规三-2 之定义,简单
来说,就是指PTT的使用者。
4%仔是指哪一位PTT的使用者?哪一位PTT使用者的ID、暱称叫做4%仔?
如果指不出来?根本没有受害者,何来违规?
如果指的出是哪一位使用者,依据 政检版规三-3,涉及点名特定版友的检举案,
需当事人发文检举,现在版主如果受理,是认定检举人就是4%仔当事人吗?
否则,非当事人检举,版主理应不受理。
2. 如果版主确定了检举人就是4%仔本人,那么应该请受害人提出他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严重损害的事证,版主才可以据此(严重损害程度)审理是否违规,因为版规
写明了是严重损害才算违规,普通损害、轻微损害、没有损害不算违规。
PS:本条版规其实也是赘文,光用‘言论’就能严重损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哇靠!这嘴砲功力也太强了,只有在三国演义中,看过诸葛亮骂死王朗,
在BBS史上,还真没遇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