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政黑版规一-1’之规定
政黑版规一-1
本板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教育部学术网络公约,以及PTT站方制定之站规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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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版接受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管辖
不等于
本版依中华民国政府颁布之法律审判。
难道本人开车接受交通法规管辖,等于别人交通违规时,本人可以、有权去给他开
单处罚?这是什么中文逻辑?
2. 版主真的吃那么饱,违法等于违规,那么有无违法是由‘法官’来依法审判,不是
版主,版主想把违法的人都抓来判违规,可以,那么请‘受害人’先去地检署按铃
控告,法官依法审判,一审再审,等定谳了,版主再依法官判决违法的判决书来判
处违规。
3. 版主如果没有依照第2点所述,擅自当起法官,违法审判,属于违反宪法第77条、
第80条,等版主判决公告出来之时,那么版主的判决公告,就是违反政黑版规一-3
(版主如果逻辑错乱成接受法律等于依法律审判)的明确事证。
PS:对政治人物公然侮辱也是违反刑法的,可不可以依照政黑版规一-3来检举?
有没有跟政黑版规三-1冲突?依哪一条为准?
政黑版规一-3 只是一种宣告,虽然是废话(中华民国的法律就算版规没有宣告,一样
管的了),但无伤大雅,不是用来审理版友有无违法、违规的依据,版主开此先例,
等于拿石头砸自己的脚,知道中华民国的法律有几条吗?版主审得完吗?版主有空去
地检署按铃提告吗?